- 1、本文档共52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第四条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五条 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第六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第七条 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第八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九条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 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一条 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依前款规定被撤销的工会,其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第十三条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第十四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第十五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第十七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最近下载
- 《6. 观察与比较》教学设计2024-2025学年科学一年级上册教科版(2024).docx VIP
- 《基于UbD理论的小学数学单元教学设计研究》课题研究方案.doc
- 部编本小学语文3~6年级单元主题及核心素养表.docx
- 群联(PS2303PS2251-03刷ISP固件详细量产修复教程.doc
- 小班科学《风车转起来》PPT课件.ppt VIP
- 2020年工业机器人行业市场分析调研报告.docx
- 民航服务心理与实务 课件 模块4项目3 识用旅客个性心理与服务.pptx
- 第三单元名著导读《朝花夕拾——二十四孝图》知识点梳理 部编版语文七年级上册(教师版).pdf
- 间歇性导尿技术及操作步骤PPT课件.pptx VIP
- 现代工程设计制图习题集第五版王启美答案.pdf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