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5039随班就读学生审批办事指引-黄浦教育.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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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5039随班就读学生审批办事指引-黄浦教育

BSZN-5039-2016/00 随班就读学生审批 办事指南 黄浦区教育局 发布 随班就读学生审批 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对认定随班就读对象与撤销随班就读学籍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随班就读学生审批 事项代码:5039 分项名称:申请认定随班就读对象,申请撤销随班就读学籍 三、办理依据 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随班就读工作管理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6〕29号)第二条:规范管理,提高随班就读对象确定、安置及后续管理工作的的科学性。 (一)随班就读对象的确定应严格执行残疾标准(参照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必须根据残联部门指定的残疾鉴定医疗机构的鉴定结论,由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应将学生情况、家长申请及学校拟办意见在每年7月31日前上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专家对学生情况、家长申请及学校意见进行审核,如果学生情况符合残疾标准可同意其作为随班就读学生,取得随班就读学籍,如果学生情况不符合残疾标准则不能作为随班就读学生,学校应根据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做好学生的安置工作,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家长。 (二)残障学生(除了聋、低视力、肢体残疾等存在明显残障的学生以外)一般从小学三年级开始申请随班就读。此类随班就读学生一般两年进行一次复测,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专家对复测结果进行审核,如果学生的残障情况有所好转已不符合残疾标准,应视为普通学生,不再确定其随班就读学生的学籍,如果学生的残障情况仍然符合残疾标准,应继续视为随班就读学生,保留随班就读学籍,学校应及时将结果反馈给家长。小学五年级和初中学生一般不再新申请随班就读。 (三)随班就读对象的确定、撤销工作在暑期中进行,学生从新学期开始取得或撤销随班就读学籍。 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5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15〕10号)第一条(六):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随班就读。 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特殊教育医教结合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10〕61号)附件1《 关于加强残疾儿童发现、诊断与安置工作管理的若干意见》第四条:各区县定期组织残疾儿童入学鉴定委员会成员和学生所在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共同参加安置工作,根据指定医院出具的诊断报告、残疾儿童在校、在家庭的实际表现,对其发展状况进行整体评估,根据残疾儿童的年龄、残疾程度等实际情况,提出学前特教班(幼儿园)、特教学校、特教班、随班就读、送教上门等不同的安置方式及个别化教育建议。 4、《黄浦区特殊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黄教〔2015〕19号)第二条(二):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完善普通学校随班就读、重度残疾儿童青少年送教上门工作的管理规范,服务对象全覆盖,推进残疾青少年中等职业教育,满足各年龄段、各类残疾人接受教育的需求。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随班就读学生的审批。 (二)审批内容 认定随班就读对象与撤销随班就读学籍的审批。 (三)法律效力 经过审批的随班就读对象,普通学校、区特教指导中心同时为其建立学籍卡,普通学校要建立随班就读工作手册,做到一生一册,记录随班就读学生的成长轨迹。随班就读学生在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后,达到毕业标准的给予相应的毕业证书,凡难以达到要求的且年满十六足周岁的学生给予肄业或结业证书。 经过审批的撤销随班就读学籍的学生,即为普通学生。 (四)审批对象 1.申请认定对象:在黄浦区普通中小学就读的符合残疾标准的学生(除了聋、低视力、肢体残疾等存在明显残障的学生外,一般从小学三年级开始)。 2.申请撤销对象:在黄浦区普通中小学就读的不再符合残疾标准的随班就读学生。 五、审批条件 (一)新办的申请条件 1.准予批准的条件: 1)符合残疾标准(参照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 2)上海市教育与卫生部门指定的残疾儿童鉴定医疗机构的鉴定结论。 2.不予批准的情形: 准予批准条件以外的情形。 (二)依申请撤销的申请条件 1.准予批准的条件: 符合申请撤销条件,申请变更材料齐备。 2.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申请撤销条件,或申请撤销材料不齐备。 六、审批数量 本行政审批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纸质原件。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新办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件 要求 1 医疗机构残障鉴定报告 原件 1 纸质 根据残疾儿童的类别,要求家长向学校出具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医学鉴定报告: 1.听力言语检测:上海交通大学附属新华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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