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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防工程所有权中探析人防车位权属

结建人防工程所有权探析 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 胡晓芬 周小英 【内容摘要】近年来,随着汽车的普及,住宅小区内车库需求增大。而部分车库又系开发商依法结合商品房建设而开发的人防工程,因人防车库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导致的人防工程权属争议日渐增多。笔者从结建人防工程权属产生争议的原因、争议各方观点等入手,以人防车库权属争议为切入点,依据《物权法》和《人民防空法》等相关法律对结建人防工程权属进行剖析。 【主题词】人防工程 权属 探析 自199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人民防空法》)实施以来,在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中,民间资金投资建设了大量的人防工程。近年来,随着汽车的逐步普及,住宅小区内车库需求增大,小区内人防工程开发利用为车库已成为时代发展的必然。但因人防工程产权不明导致人防车库权属争议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其中影响较大的有北京华清嘉园九名业主将海淀区人防办告上法庭的“华清嘉园人防工程所有权案” ①,厦门金海花园业主委员会因金嵩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地下停车库上锁将金嵩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法庭的“金海花园人防工程产权纠纷案” ②,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业主共有权案③等。人防车库所有权归属、使用和收益等引发的纠纷导致人防车库的使用率大大降低,同时也挫伤了开发商和业主投资人防工程的积极性,进而影响了国家人防事业的正常发展。因此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属已成为法律实务界十分紧迫的课题。 人民防空工程,简称人防工程,其是指国家为了应对战争,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的需要,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及其设备设施。其基本特征为:平战结合,即战时应对战争、平时用于经济建设、群众生产生活和工程的开发利用。《人民防空法》第十八条规定:人防工程分为两类,一类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一类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简称结建人防工程。单建人防工程建设费用均是由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负担,其所有权为国家所有理论和实践中均无争议。而结建人防工程的投资主体由各级政府转变为社会各方主体,则其所有权归属一直存在不同意见。本文所指的人防车库是专指结建人防工程中的车库。笔者将从结建人防工程争议的原因、各方争议的观点等方面来阐述结建人防工程的所有权。 一、结建人防工程权属产生争议缘起 1、投资主体的社会化 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国家开始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人防工程建设。同时《人民防空法》等相关法律均强制性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即上述所说的“结建人防工程”。从而形成了人防工程的投资主体从国家单一化模式转变为社会多元化模式的现状。而《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该条并未明确结建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属。 2、经济利益的驱使 人防工程“平战结合”的特征意味着人防工程平时的经济效益性。经济效益性即俗称“利益”既是人们行为的动力,更是纷争的源头。正如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拿破仑所说的“世界上有两根杠杆可以驱使人们行动—利益和恐惧”。在当今社会中,结建人防工程大多被用作车库使用,而目前各个小区车库供不应求的现状使人防车库的收益十分可观,这就导致了国家、建设单位、业主等潜在的利益主体对结建人防工程所有权的争夺。 3、法律法规的不明晰 《人民防空法》第二条“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与《物权法》第五十二条“国防资产是国家所有”之规定,似乎已经界定了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但《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的规定又使许多人认定人防工程所有权应属于投资者,即建设单位或业主所有。再加之自2005年“华清嘉园人防工程所有权案”发生后,人们寄期望于2007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能明确规定人防工程所有权的希望也落空,从而在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呈现出一幅百家争鸣的景象。韩非曰:法者,定纷止争也。然而法律法规的模糊化使结建人防工程权属无法界定,最终因结建人防工程维权引发了激烈的社会矛盾和大量的司法纠纷。 二、结建人防工程权属的各方观点 1、国家所有权说 此观点认为,结建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理由为: 一是根据《物权法》第五十二条“国防资产是国家所有”、《人民防空法》第二条“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通过“结建人防工程属于人防工程的组成部分,人防工程属于国防资产,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的三段论得出结建人防工程属于国家所有的结论; 二是根据1985年国家人防委员会、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第二点 “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是国家的财产,平时使用时应本着有偿使用的原则,由人防部门收取使用费”可知:结建人防工程是国家财产,应属于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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