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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系并非‘以刑为主’-元照出版

中華法系並非「以刑為主」 長期以來,學術界流行這樣一種觀點:「以刑為主」是中華法系 的一個重要特點。而且,在以階級鬥爭作為法律史研究的主要指導思 想的情況下,這種觀點又恰恰成了將法律史解讀為階級鬥爭史的一個 有力的證據。所以,「以刑為主」論幾乎已成定論,筆者以前對此也 曾深信不疑。但是,在近幾年對中國古代行政法的研究過程中,愈來 愈發現上述傳統觀點多有質疑之處,愈來愈認識到有必要對中華法系 的特點進行再總結、再概括。本文擬此談一些粗淺的看法,以求學界 同仁的匡正。 一、「以刑為主」論的缺陷 在以往關於中華法系的研究中,人們往往在兩種意義上理解和使 用「以刑為主」觀點。一種是廣義的「以刑為主」,即認為中國古代 全部法律的內容以刑法為主;一種是狹義的「以刑為主」,即認為中 國古代「律」典的內容以刑法為主。綜合地講,「以刑為主」特點的 理由(或表現)主要有下列三點:第一,從法典系統上分析,刑事法 律統攝其他法律,從戰國《法經》開始,歷代法典都是諸法合體,以 刑為主,兼有民事、行政、訴訟等方面的內容。1有些學者則進一步認 為,從《法經》開始的歷代法典不是「諸法合體」的綜合性法典,而 2 3 是單純的刑法典。 所以,中國古代的法典系統就是刑法典系統。 第 1 如《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84年出版)在敍述中華 法系基本特點時寫道:「諸法合體,行政機關兼理司法」。中國從戰國李悝著《法 經》起,直到最後一部封建法典《大清律例》,都以刑法為主,兼有民事、行政、 訴訟等方面的內容(第 765頁)。另外,張晉藩等編著:《中國法制史》第 1卷,中 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1981年出版,第4頁,喬偉著:《唐律研究》,山東人民出版社 1985年出版,第44頁,也有相同觀點的論述。 2 如蘇亦工著:《明清律典與條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50頁,從 4 保守視野下的中國傳統法律文化 二,從法律內容上分析,中國古代立法重刑輕民,刑事法律數量繁 多,在法律體系中占主導地位,而民事法律卻極為有限,在整個法律 體系中所占比例極小。4造成這種結果的主要原因是中國古代宗法制度 和自然經濟占主導地位,商品經濟極不發達。有的學者還進一步認 為,古代中國沒有嚴格意義上的民法,所有民事性規範都已是刑法 化,以此強調中國傳統法律的刑事性。5第三,從法律制裁的方式上分 析,刑罰適用泛化,即以刑罰作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的追究方式。 這種制裁體系表明了封建社會司法鎮壓的嚴酷性。6 上述「以刑為主」論的觀點雖然有許多符合或基本符合實際的客 觀內容,但若仔細推敲,可以發現不管是這種觀點本身還是得出這種 觀點的研究方法都有值得商榷之處。 第一,「以刑為主」論只注重歷代律典的分析和研究,忽視了 「律」以外的法律形式的分析和研究。誠然,《法經》、《九章 律》、《魏律》、《晉律》、《北齊律》、《開皇律》、《唐律疏 中國文化的特徵角度分析了律典的性質:「中國傳統律典,例如《大明律》、《大 清律》,從中國文化立場上看,都是純粹的刑法典。因此,所謂諸法合體,民刑不 分,乃是因中西道德和法律概念混淆所得出的結論」。張中秋著:《中西法律文化 比較研究》,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第版,第2 81頁,也有類似觀點:「無論是 《呂刑》還是《法經》或《唐解疏議》、《宋刑統》」等等,都可以說是刑法典。 日本學者仁井田升也指出,「中國古代的法典是公法性的,刑事性的。」(見劉俊 文主編:《日本學者研究中國史論著選譯》第8卷,中華書局1992年出版,第111 頁)。 3 如張中秋,同前註,第81頁,列有自《洪範》至《大清律例》的「中國歷代法典系 統」簡表。 4 有論者舉《大清律例》說明之:《大清律例》共有律文436條, 90%的律文均是對 一般社會成員犯罪及處罰的規定,有關維護封建倫理秩序的律文僅40條左右,這裡 面包括了涉及婚姻、繼嗣、尊卑關係等有關民事方面的內容,在數量上約占總律文 的 1% (參見張中秋,同前註2 ,第91頁)。然而,這種舉例在邏輯上存在著明顯而 又嚴重的缺陷,因為《大清律例》本身就是刑法,以刑法中的「民事法律」為例來 說明「重刑輕民」實在不能令人信服。 5 張中秋,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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