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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与归责原则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与归责原则
摘要:近年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已成为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之一。然而,由于我国立法相对滞后和不统一,导致司法实践中观念认识上的差异和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医疗损害责任改变了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矛盾状况有利于受害患者与医疗机构利益保护之间的平衡。文从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理解与适用法律。??关键词:归责原则医疗损害责任指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未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注意义务,在医疗过程中发生过错,并因这种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所形成的民事法律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包括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一、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行为责任的条件。行为人实施某种致人损害的行为以后,只有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才应承担责任,这些条件就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的学说争论
在侵权行为法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四要件说”和“三要件说”之争。“四要件说”认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 “三要件说”则认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考虑,“三要件说”更适合于中国的法庭审理,尤其是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决定了对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采取医疗损害、医疗过失和因果关系三要件说。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在患者证明了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的医患关系(患者应提供挂号单、交费凭证、病历、出院证等单据证明与医院之间存在医患关系)的情况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要件。
1、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
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包括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诊疗活动、违反相关诊疗技术规范实施医疗行为、未尽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注意义务、未尽法定告知义务及知情同意义务、未尽法定的病历管理义务、未尽使用合格医疗产品实施医疗活动的义务、未尽合理检查义务、未尽保护病人隐私义务。
2、医方的过错造成患者损害后果
医方的过错造成患者损害后果可能是患者的死亡,也可能是患者的身体损害及精神损害[8]其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不要求有过失,只具备违法行为、人身损害事实和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三个要件,即构成侵权责任。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应当适用产品责任的无过失责任原则。理由是,药品、消毒药剂或者医疗器械具有缺陷,其实就是有缺陷的产品,原本就可以直接适用侵权责任法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确定侵权责任。应当明确的是,我国《产品质量法》确定的规则是,对产品生产者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产品销售者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才可以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医疗机构即使使用有缺陷的医疗产品致害患者,只要其无过错,就可以适用关于销售者的规则,即《产品质量法》第42条规定的规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患者就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造成人身损害的,即使确定为无过失责任原则,也并没有加重医疗机构的责任,事实上承担的仍然是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时候,才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不过这样的情况较为少见。对此,应当依照《产品质量法》第41条至第43条规定的原则,患者可以向医疗机构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医疗机构赔偿后,属于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的,有权向生产者销售者追偿。如果医疗机构在使用医疗产品中没有过失,则患者一方无权就医疗产品造成的损害请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因输入不合格的血液以及使用血液制品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尽管血液是人体组织,不具有物的属性,但其已经脱离人体,是人体的衍生物,具有一定程度的流通性,也就具有产品的属性,因此,可以作为产品对待,适用产品责任规则,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9]不过由于血液和血液制品的特殊性,只实行适当补偿责任而不是赔偿责任。患者可以向医疗机构要求赔偿,但须医疗机构存在过失,医疗机构赔偿后,属于血液提供机构责任的,有权向血液提供机构追偿。如果医疗机构对于输血不存在过失,受害患者一方应当直接向血液提供机构主张赔偿权利。
《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损害责任构成及归责原则的规定,对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和减少医患纠纷有着积极的意义。[10]
参考文献
[1]参见杨立新:《医疗损害责任概念研究》,《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3期。[2] 杨立新:《医疗损害责任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20页以下。参见杨立新著:《医疗侵权法律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7、48页。?[5]参见张新宝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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