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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中小企业联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企业联保贷款行为,提高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中小企业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贷款难的问题,更好地发挥信用社支持中小企业、县域经济发展的作用,根据《担保法》、《贷款通则》、《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三办法一指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的规定企业标准中的企业、法人组织。
第三条 中小企业联保贷款是信用社发放的由5户以上中小企业,在自愿基础上组成联保小组并签订协议,在借款人不能按约偿还贷款时,由联保小组成员承担连带责任或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
第四条 中小企业是指在县域范围内的生产经营(三年以上),且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办理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手续,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的中小企业,信用等级在BB级以上。
第五条 中小企业联保贷款的基本原则是“自愿联保、风险共担、额度控制、分户发放、多户联保、按期存款、分期还款”。
第六条 联保小组必须建立联保基金,基金由联保小组成员按信用社核定贷款额度的5%交纳,联保小组全体成员还清贷款后,方可解散联保小组和动用联保基金。
第二章 贷款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七条 办理联保贷款业务的企业和法人组织须同时达到以下标准: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年满18—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及其他有效证件,且在有效期内,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原则上连续正常经营三年以上,成长性较好,现金流及利润稳定增长;
(四)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5%;
(五)企业在我社信用风险评级在BB级(含)以上;
(六)企业管理人品行良好,无违法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及其他负面情况;
(七)有贷款卡,且在有效期内;
(八)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九)在贷款社存入保证金;
(十)在我社开立结算账户,主要结算业务须在我社办理;
(十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企业联保成员贷款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融资需求为短期生产经营性流动资金;
(二)所有成员须从事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经营活动;
(三)在联保协议签订后,所有成员应在信用社存入
规定比例的保证金。
(四)企业联保小组成员必须相互了解,充分沟通。
(五)所有成员及其法人代表、主要股东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履约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向信用社提供真实的商品销售合同、纳税情况等资料。
第三章 贷款的受理、审查和审批
第九条 开办企业联保贷款的成员须提交以下基本资料:
(一)近期经工商部门核批或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人代表、公司企业股东及主要财务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最近3年和最近月份的会计报表,即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五)法人代表履历表;
(六)贷款卡复印件;
(七)上年度月均销售额及本年度各月销售额度表;
(八)信用社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业务的受理审查。对企业联保贷款的考查重点为:其信誉情况,还款纪录,个人资产,各项财务指标是否良好,管理是否规范。
第十一条 对申请办理企业联保贷款的业务,要实地进行调查 ,实地调查的重点是:
㈠企业联保成员的信誉及履约记录;
㈡企业联保成员的生产经营情况和产品情况;
㈢企业联保成员的财务情况;
㈣企业联保成员上几个会计年度、本年度的销售情况;
㈤企业联保成员以往合同的履约情况和本次交易的真实性;
㈥企业联保成员的销售、返利政策,货款结算方式和期限等。
第十二条 办理企业联保贷款业务,须向县联社业务管理部提交以下基本资料:
㈠申请书;
㈡信用社调查报告;
㈢拟开展企业联保成员的相关资料;
㈣其他资料。
第四章 联保小组的设立、变更和解散
第十三条? 联保小组的设立。联保小组按照“自愿组合、递交申请、资格审查、签订协议”四个基本程序设立。
(一)自愿组合。联保小组成员,在相互了解、相互信任、相互监督的基础上,通过自我寻求合作者或通过有关部门牵线搭桥的方式,自愿达成设立联保小组的意向,并签订联保小组合作协议(参见附件1-1)。
联保成员可在以下群体中产生:
1.同行业优势企业;
2.在同一区域生产或经营的企业等。
有下列情况的不宜加入联保:
1.联保各成员的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之间是家庭成员关系(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
2.联保各成员或其主要法人股东在联合体内存在着直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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