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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金融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金融服务收费行为,明确金融服务收费标准,统一会计核算,促进农村信用社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银监会和国家发改委联合下发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各级营业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金融服务,是指农村信用社通过收费方式向客户提供的各类金融业务服务。
第四条 农村信用社的金融服务应以客户为中心,不断增加服务品种,改善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服务收费应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并遵循合理、公开、诚信和适度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的收费范围包括“同城跨联社”、“同城跨系统”、“异地系统内”和“异地跨系统”之间的存、取、汇、划等业务。
第六条 “同城跨联社”是指同一地市内跨县(区)联社办理的业务;“同城跨系统”是指同一地市内跨行业办理的业务;“异地系统内”是指信用社系统内跨地市办理的业务;“异地跨系统”是指跨地市、跨省区、跨行业办理的业务。
第七条 农村信用社服务收费的项目分为汇兑业务收费、基本结算业务收费、个人业务收费和其他业务收费。
第八条 汇兑业务收费是利用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全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全国特约汇兑等系统办理电子汇划业务时收取的电子汇划费和手续费。
第九条 基本结算业务收费是指为客户办理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本票、支票、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等业务时收取的电子汇划费、手续费、工本费和邮电费。
第十条 个人业务收费是指农村信用社为在信用社系统内开户的客户办理个人通存通兑业务时收取的手续费。
------在异地跨系统柜台办理个人业务、卡业务时向客户收取手续费。
------在异地系统内柜台办理个人业务、卡业务时向客户收取手续费。
------在同城跨系统办理卡业务时向客户收取手续费。
------在同城跨联社柜台办理个人业务、卡业务时向客户开户社收取代办手续费,不得向客户收取任何费用。
------在县(市、区)联社辖区内部各营业网点柜台办理个人业务、卡业务时不得收取手续费。
为在他行开户的客户办理个人卡业务时,向客户代扣手续费由系统自动扣收。
第十一条 其他业务收费是指农村信用社为客户出具银行询证函、企业存款证明等收取的手续费。
第十二条 汇兑业务和基本结算业务具体收费标准执行政府指导价,贯彻“保本微利”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个人业务和其他业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并贯彻“服务为主,收费合理”的原则,由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统一制定、调整。
第十四条 金融服务收取的电子汇划费、手续费、邮电费、工本费等收入暂时在“2621其他应付款”科目下核算,按年(或季)转入以下科目及账户。
1、收取的电子汇划费全部纳入“5121其他营业收入”科目下的“其他营业收入”账户核算;
2、收取的手续费纳入“5111手续费收入”科目中的“结算手续费”账户核算;
3、收取的邮电费收入冲减“5321营业费用”科目下的“邮电费”账户;
4、收取的工本费收入冲减“5321营业费用”科目下的“印刷费”账户。
第十五条 农村信用社在办理本办法规定的服务项目时,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对于新开发的服务项目需要收费的,必须由省联社统一核准、审批后方可实施,各县(市、区)联社(合行)、信用社不得自行制定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农村信用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制作标牌,并应至少于执行前10个工作日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修改。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农村信用社金融服务收费标准1-4
农村信用社金融服务收费标准
项目 说明 电子汇划收费标准 手续费标准 文件依据 备注
汇
兑
业
务 在农村信
用社开户
的单位和
个人 1万元(含)以下 5元笔/笔 电汇0.5元/笔 计价费[1996]184号
计价格[2001]791号
银合发[2001]32号
银发[2001]385号
银办发[2004]5号 统一执行
政1府指导
价格
1万元至10万元(含) 10元/笔
10万元至50万元(含) 15元/笔
50万元至100万元(含) 20元/笔
100万元以上 每笔按万分之0.2收取,最高不超过200元
财政金库、救灾、抚恤金等 免收
职工工资、退休金、养老金等 2元/笔
未在农村
信用社开
户的个人 5000元(不含)以下的 按汇款金额的1%收取
(不足1角的收取1角)
5000元(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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