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驾驶人准驾车型不符 保险责任如何承担.doc

驾驶人准驾车型不符 保险责任如何承担.doc

  1. 1、本文档共7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驾驶人准驾车型不符 保险责任如何承担

驾驶人准驾车型不符 保险责任如何承担 发布时间:2015-01-15 10:29:12????作者:余香成????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案情简介 2013年7月的一天,龚某持B2驾照驾驶赣F59×××(赣FA×××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行至G25长深高速公路往福建方向某处时,追尾撞上付某驾驶的豫P66×××(豫PJ×××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致使付某受伤、龚某与赣F59×××乘车人吴某死亡、乘车人邱某受伤及两车受损。此事故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龚某准驾车型不符,负事故主要责任,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乘车人无责任。付某先后在金华、杭州等地医院住院治疗161天,花费医疗费用53万余元,后经司法鉴定为一个五级、一个八级伤残。因协商不成,原告付某及该车车主付A某分别向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肇事车辆赣F59×××(赣 FA×××挂)车主及其承保公司共同赔偿原告付某人身损害计120万元,赔偿原告付某A车辆及货物损失计12.69万元。 法院裁判 保险公司一审败诉 一审法院认为:《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是指没有经过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取得汽车或者摩托车驾驶资格的情形,而本案驾驶人龚某准驾车型不符不属于该种情形,故对于交强险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能免除。对于商业三者险的免责说明告知义务,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向投保人就责任免除条款作出提示并明确说明,该义务是法定义务,也是特别告知义务,这种义务不仅是指经过专业培训而具有从事保险资格的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特别注意,更重要的是要对有关免责条款内容作出明确解释,如合同当事人对保险人就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是否说明发生争议,保险人就当负有证明责任,即保险人还必须提供其对有关免责条款内容作出明确解释的相关证据,否则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为某物流公司盖章确认的投保单中所列的‘投保人声明’,但该声明的免责条款内容中没有争议条款,更没有对争议条款的具体内容作出明确解释。其声称“投保单背面就是保险条款”,但其提交的保险条款共计正反6页,内容包含有机动车损失险条款、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条款、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等共三十余种条款,均以相同小号字体排列密集紧凑,对于相关免责条款仅稍以加黑,也未对免责条款进行单列提示,根本未能达到“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程度,故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已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及明确说明告知义务,故相应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发生效力,其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人,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浙江省某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1.驾驶人准驾车型不符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应当适用交强险条例第22条及最高院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免除上诉人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责任。2.根据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驾驶人龚某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对此上诉人已向投保人某物流公司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与事实不符。本案投保人作为专业汽运公司对无证驾驶的理解应当远远高于普通群众。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撤销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交警部门认定,事故发生时,驾驶员龚某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属于未按照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之规定。最高院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对于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保险人尽到提示义务,相关免责条款即生效。本案中,商业险部分,保险公司提供了商业险投保单、保险条款,证明已向投保人某物流公司尽到免责告知及提示义务,虽然该物流公司对此予以否认,但在庭审中,该物流公司承认在投保人声明栏中盖章确认并收到了保险合同和保险条款,故应认定保险公司已就相应免责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某物流公司进行了提示和说明,免责条款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以肇事车辆驾驶员准驾车型不符为由主张免于承担商业险保险赔偿责任,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交强险部分,因驾驶员准驾不符,根据最高院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范围内对第三人人身损害承担垫付责任,对第三人的财产损害不承担垫付责任,保险公司的主张于法有据,亦予支持。 据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保险公司仅在主挂车交强险死亡伤残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理赔原告24万元,商业险不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解析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法律争议问题: 一.准驾车型不符是否属于“无证驾驶”? 对国务院《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理解与适用问题,应当根据立法本意进行解释。参照2006年4月国务院法制办和中国保监会编著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文档评论(0)

yan698698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