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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包装标识检查内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 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 中药材应标明品名、产地、发货日期、供货单位 中药饮片应标明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日期 实施文号管理的,还应标明批准文号 药品包装标识检查内容进口药品 包装标签的中文内容 药品的名称、主要成分、注册证号 进口药品包装应附有中文说明书 进口药品应有《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及《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 进口预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有《生物制品进口批件》 进口药材应有《进口药材批件》 验收合格的药品,验收员应在药品配送单上签字或盖章,并注明验收结论日期。营业员凭验收员签字或盖章的办理收货手续,对货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固或破损、标志模糊或有其他问题的药品,应予拒收并报质管部。 配送单据整理成册、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二年。 药品陈列管理制度 药品应按品种、用途或剂型分类摆放,标签放置正确,字迹清晰。 所有药品储存陈列与地面的间距不少于10厘米 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性质互相影响、易串味的药品应分柜存放,标志明显、清晰。 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陈列、销售 需冷藏的药品应存放在符合规定的冷藏设施中 危险药品不得陈列,如需陈列,只能陈列空包装 拆零药品存放于拆零专柜,并保留原包装的标签。 陈列药品应避免阳光直射,需避光、密闭储存的药品不应陈列。 药品养护管理制度 坚持以预防为主、消除隐患的原则,开展在库药品养护工作,防止药品变质失效,确保储存、陈列药品质量的安全、有效。 门店应设置专职的药品养护人员,对库存、陈列药品进行养护检查,以保证药品质量。 养护人员应配合营业人员做好门店温湿度监测和调控工作,根据门店温湿度状况,采取相应的通风,降温、增温、除湿、加湿等调控措施,并做好记录。每日上午8-9时、下午3-4时各记录一次温湿度。 按照药品温湿度储存条件的要求:适宜温度范围: 0~30℃、适宜相对湿度范围:45~75℃ 、冷藏的温度在2~10℃之间。 根据库存药品流转情况,按季度进行药品质量的养护检查,并做好养护记录,养护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二年。 重点养护品种每月检查一次;重点品种如:对易霉变、易潮解、易变质、近效期的药品应每月循环检查一次,并将结果登记在有关药品养护检查记录表上。如发现有质量问题,立即暂停销售,并下架,填写《药品质量问题报告表》,报质量管理部处理。 重点养护品种应建立药品养护档案,填写《药品养护档案表》 对中药饮片按其特性,采取清洁养护法,除湿养护法(通风法、晾晒、烘干)、密封养护法、低温养护法、对抗贮存法、高温养护法(暴晒/烘烤)等方法进行养护。 对效期不足6个月的近效期药品,应按月填报《近效期药品催销表》 建立设施设备的管理台帐及档案,对各类养护设施设备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记录保存二年。 对养护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暂停销售,及时通知质量负责人进行复查处理 药品通用名称应当显著、突出 ,字体颜色应当使用黑色或者白色,不得使用其他颜色,与相应的浅色或者深色背景形成强烈反差 商品名须批准后方可在包装、标签上使用 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其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和显著,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 药品销售管理制度 门店应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药品。 门店应在营业店堂的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与执业人员要求相符的执业证明。 凡从事药品零售工作的营业员,上岗前应经专业或岗位培训,并经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对营业员应按年度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认真执行药品价格政策,做到药品标签放置正确、字迹清晰,填写准确、规范 营业员应正确介绍药品,不得虚假夸大和误导消费者。对顾客所购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认真核对无误后,方可销售。 销售药品时,处方必须经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审核签章后,方可调配和出售。无医师开具的处方,不得销售处方药。 拆零药品出售时应在药袋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 对缺货药品要认真登记,及时向业务部门反馈信息,组织货源补充上柜,并通知顾客购买。 凡经质量负责人或接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的不合格、过期失效、变质的药品,一律不得上柜销售。 药品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等方式销售。 门店应为消费者提供用药咨询和指导,指导顾客安全、合理、正确用药。 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的药品宣传广告不准在店堂内外悬挂、张贴、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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