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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苹果保险江苏地区条款总则第一

中国太平洋财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苹果保险 (江苏地区)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苹果保险 (江苏地区)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 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且苹果树连片种植面积达10亩 (含)以上的苹果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 险标的 (以下简称“保险苹果”): (一)经过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 管理要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苹果园必须能够清晰界定地块界限、明确具体位置、整地块连片; (四)投保时树龄在4 年 (含)以上40 年 (不含)以下; (五)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苹果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及路边沟渠等不规则地块苹果树上生长的苹果,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 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苹果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 30% (含)以 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 (二)风灾; (三)雹灾; (四)冻灾; (五)旱灾。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 管理不善及其他违反果树生长规律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行动、敌对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或暴动; (四)病虫害; (五)环境污染、辐射、水土流失。 第1 页共5 页 中国太平洋财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苹果保险 (江苏地区)条款 第五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苹果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果品各种间接损失; (二)为救治保险苹果而发生的所有费用; (三)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不及时补救、不认真管理,以致加重灾情造成 损失扩大,或自行毁掉或放弃种植保险苹果; (四)苹果树本身的损失; (五)生长期间正常的自然落果及为控制留果量被疏果实; (六)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六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七条 保险苹果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苹果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分为 1000 元、1500 元、2000 元、2500 元四个档次,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八条 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10%。 保险期间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苹果始花期起,至保险苹果成熟采收完止,但不得 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 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 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 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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