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中区就业培训幻灯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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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中区就业培训幻灯片

渝中区社保员培训 重庆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鲁志芳 2009年3月 我市现行积极就业政策 2005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及部委配套文件 2005年,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委发〔2005〕28号) 市有关部门的配套文件 区县(自治县)的贯彻文件 1 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文件依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06〕100号 ) 对象: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 税收减免标准:4800元/人.年 减免顺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 办理:按照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所制定的减免税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1 税收优惠政策 2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文件依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06〕100号 ) 对象: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 税收减免标准:8000元/户.年 减免顺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 办理:区县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 2 收费优惠 文件依据: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综〔2006〕45号) 对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 时限:3年 免收内容: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2 收费优惠 如: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业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和税务发票领购簿、登记簿工本费 卫生部门收取的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和卫生许可证费 3 五项补贴 3.1培训补贴 3.2职业介绍补贴 3.3社会保险补贴 3.4岗位补贴 3.5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助) 3.1 培训补贴 就业再就业培训 文件依据:关于就业再就业培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财社〔2006〕43号) 对象:下岗失业人员(不含申领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就业转失业人员) 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标准:150-400元/人+200元/人 (SYB按1000-1500元 /人) 补贴方式:培训机构(SYB直补 ) 3.1 培训补贴 在岗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 文件依据:关于印发《 重庆市在岗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经费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社〔2007〕164号) 对象: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所招用的重庆籍在岗农民工 补助原则:“企业(单位)为主,政府适当补助” 补助条件:个人获取“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证书”;企业(单位)培训合格率90%以上、出资培训费比例在50%以上 标准:500元/人 3.2 职业介绍补贴 文件依据:关于切实做好职业介绍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06〕42号) 对象:开展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机构介绍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 标准:100元/人 条件:介绍求职者成功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 申请:开展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机构,每年5月底和11月底,按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实际就业人数,向当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3.3 社会保险补贴 文件依据: 关于加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06〕44号) 关于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低保户家庭”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通知(渝财社〔2007〕41号) 3.3 社会保险补贴 对象: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在新增岗位新招用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低保户家庭”中失业人员的各类用人单位 灵活就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低保户家庭”和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 3.3 社会保险补贴 标准: 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计算(实际为所招人员缴纳);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灵活就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2/3 3.3 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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