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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工安全技术培训讲义
安全技术培训讲义
; 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
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事故、
对操作者本人及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
危害因素的作业。
《劳动法》和《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事特种
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方可上岗作业。;第一节 安全生产方针
1、《安全生产法》实行日期:2002年11月1日
2、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
3、正确理解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
(1)突出强调了“以人为本”的思想。
;(2)“安全第一”是相对于生产而言,
;(3)在生产活动中,必须用辩证的观点去处理和安全
与生产的关系。
;(5)在事故发生后,要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
确定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节 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掌握《安全生产法》中的
内容
一、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1、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赔偿权利权;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
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
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
社会保险的事项。”
;2、危险因素和事故应急措施的知情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往往存在着一些对从业人员生命和健康
带有危险、危害的因素都有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可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有权
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事故应急
措施。要保证从业人员这项权利的行使,生产经营单位
就有义务事前告知有关危险因素和事故应急措施”。;3、有对安全管理的批评、检举、控告和建议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
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决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具有他人不能替代的作用
预防为主、防患未然。维护职工人身
安全、健康的需要
监督企业按章行事,杜绝事故的发生。
;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
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
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
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警示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必须照章指挥,保
证安全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 ,
杜绝事故发生的重要保证。
;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
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
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
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
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
合同。”
;最大限度地保护现场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是第一位。
从业人员在行使这项权利的时候,必须明确四点:
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必须有确实可靠的直接根
据,凭借个人猜测或者误判而实际并不属于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
情况除外,该项权利也不能滥用。
紧急情况必须直接危及人身安全,间接或者可能危及人身安全
的情况不应撤离,而应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首先是停止作业,然后要采
取可能的应急措施;采取应急措施无效时,再撤离作业场所。
该项权利不适用于某些从事特殊职业的从业人员。
;2、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
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没有无权
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从业人员依法享有权利
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
导致从业人员违章违规操作的主要原因有四个:
法定的安全生产义务不明确;
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差,责任心不强,不严格按照操作
规程和规章制度进行生产经营作业;
因从业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明确
,查处依据不足;
有关责任追究的法律规定极轻,不严。;⑴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从业
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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