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工安全技术培训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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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工安全技术培训讲义

安全技术培训讲义 ; 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 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事故、 对操作者本人及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 危害因素的作业。 《劳动法》和《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事特种 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方可上岗作业。;第一节 安全生产方针 1、《安全生产法》实行日期:2002年11月1日 2、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 3、正确理解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 (1)突出强调了“以人为本”的思想。 ;(2)“安全第一”是相对于生产而言, ;(3)在生产活动中,必须用辩证的观点去处理和安全 与生产的关系。 ;(5)在事故发生后,要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 确定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节 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掌握《安全生产法》中的 内容 一、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1、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赔偿权利权;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 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 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 社会保险的事项。” ;2、危险因素和事故应急措施的知情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往往存在着一些对从业人员生命和健康 带有危险、危害的因素都有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可能。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有权 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事故应急 措施。要保证从业人员这项权利的行使,生产经营单位 就有义务事前告知有关危险因素和事故应急措施”。 ;3、有对安全管理的批评、检举、控告和建议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 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决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具有他人不能替代的作用 预防为主、防患未然。维护职工人身 安全、健康的需要 监督企业按章行事,杜绝事故的发生。 ;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 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 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 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警示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必须照章指挥,保 证安全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 , 杜绝事故发生的重要保证。 ;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 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 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 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 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 合同。” ;最大限度地保护现场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是第一位。 从业人员在行使这项权利的时候,必须明确四点: 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必须有确实可靠的直接根 据,凭借个人猜测或者误判而实际并不属于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 情况除外,该项权利也不能滥用。 紧急情况必须直接危及人身安全,间接或者可能危及人身安全 的情况不应撤离,而应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首先是停止作业,然后要采 取可能的应急措施;采取应急措施无效时,再撤离作业场所。 该项权利不适用于某些从事特殊职业的从业人员。 ;2、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 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没有无权 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从业人员依法享有权利 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 导致从业人员违章违规操作的主要原因有四个: 法定的安全生产义务不明确; 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差,责任心不强,不严格按照操作 规程和规章制度进行生产经营作业; 因从业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明确 ,查处依据不足; 有关责任追究的法律规定极轻,不严。;⑴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从业 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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