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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_02增值税幻灯片
第三章 增值税 第一节 增值税基本原理 一、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按照我国增值税法规定,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额的含义 (1)从理论上讲,增值额是生产经营者在生产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额。即商品价值C+V+M中的V+M(净产值或国民收入)。 (2)就一个生产单位而言,增值额是该单位商品销售收入额或经营额扣除非增值项目价值后的余额。 (3)就一个商品的生产经营全过程来讲,不论其生产经营经过几个环节,其最后的销售总价,应等于该商品从生产到流通的各个环节的增值额之和。 某商品最后销售价格与各生产流通环节增值额关系 二、增值税的特点 (一)保持税收中性。 (二)普遍征收。 (三)税收负担由商品最终消费者承担。 (四)实行税款抵扣制度。 (五)实行比例税率。 (六)实行价外税制度。 第二节 纳税人 一、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纳税人的认定 为了严格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按照增值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和财会核算健全程度,可将纳税人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 2.个人。 3.非企业性质单位。 4.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部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 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 2.批发或零售货物的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 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如果企业规模达不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但只要会计核算健全,年销售额不低于30万元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三、增值税的计算方法—间接减税计税 应纳税额 =应纳销售额×增值税税率-非增值税项目 已纳税额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第三节 征税范围 一、一般规定 (一)销售或进口的货物(有形动产)。 (二)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二、特殊规定 (一) 特殊行为 1.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委托方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到代销清单或货款两者之中的较早者,若均未收到,以交货后的180天缴纳增值税。 例:某汽车企业收到某代销公司代销5辆汽车的代销清单及货款163.8万元(小汽车每辆成本价20万元,与代销公司的结算不含税价为每辆28万元)。 应纳增值税=28×5×17%=23.8万元 (2)销售代销货物——受托方 售出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按实际售价计算销项税 取得委托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受托方收到的手续费,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5%) 某商场企业(一般纳税人)为甲公司代销货物,按零售价以5%收取手续费5000元,尚未收到甲公司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商业企业代销业务应纳税为: 零售价=5000÷5%=100000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0÷(1+17%) ×17%=14529.91(元) 应纳营业税=5000×5%=250元 (3)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移送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得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4)-(8)项视同销售行为,对自产货物的处理时相同的,对购买的货物用途不同,处理也不同。 (1)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赠送,即向外部移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2)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本单位内部使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的,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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