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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工作课件
信息网络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是否能按要求将用户备案数据及变更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 (2)是否在主要信息服务系统的显著位置安排安全教育的内容; (3)是否有安全管理制度; (4)用户入网时,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与入网用户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信息网络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5)是否建立了安全管理组织; (6)是否设立专职安全员、职责是否明确; (7)是否对本单位员工进行安全培训; (8)论坛、博客、BBS等交互式栏目是否有专人管理; (9)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或用户是否有详细的登记; (10)是否建立了网上信息发布审核制度; 信息网络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11)是否有对网上信息的日常检查制度; (12)是否有安全事故、案件的报告制度; (13)发现黑客入侵或有害信息是否及时上报; (14)是否有对有害信息的控制、删除措施; (15)是否有专职网络管理人员; (16)是否建立了公用帐号使用登记制度。 信息网络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安全技术措施应包括: (1)重要网络和信息系统是否有备份及处理突发事故的应急措施; (2)是否有对BBS用户的身份识别功能; (3)是否建立了正规的网管系统; (4)系统是否有用户上网日志记录; (5)系统能不能提供主叫电话号码; (6)系统是否具有安全审计功能。 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1.从事信息服务的联网单位 从事信息服务的单位(ISP、ICP)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申请经营许可或履行备案手续后,应按照《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日常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特别是要建立信息发布的登记、审核和日志信息的管理制度。对发现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第十五条禁止传输的信息内容,应立即停止传输,并按照《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2.从事互联网电子公告的联网单位 从事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的联网单位依据《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申请经营许可或履行备案手续后,除了要做好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一般性的管理工作外,还应依照《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识别并记录登记用户的真实身份,并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建立由信息审核员(开办单位)、站长(BBS)、栏目主持人(各类栏目)组成的三级管理机制,切实加强对电子公告信息的日常安全管理。 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3.使用公用帐号的联网单位 使用公用帐号的联网单位除了按照《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外,还必须建立公用帐号使用登记制度,掌握使用公用帐号的人员情况。 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4.网吧 网吧经营者应按照公安部、信息产业部等联合发出的《关于规范“网吧”经营行为加强安全管理的通知》精神,保证: (1)场地安全可靠、设施齐全; (2)有专职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3)建立相应的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4)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同时要在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申请许可,经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公共信息网络监察部门公开职能 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管理 涉网案件报案程序 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管理 以我市的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工作职能为例,作一简单介绍: (1)对重要领域的计算机网络遭受病毒侵害、黑客攻击以及意外灾害等重大安全事故和发生计算机犯罪,实行紧急救援和紧急出警。市内30分钟内到达现场。 (2)“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安全审核在7个工作日完成。 (3)计算机机房设计方案的安全审核在15个工作日完成。 (4)国际互联网备案按规定时限办理。 (5)信息网络安全检查时,民警应先出示警官证。 涉网案件报案程序 1.涉网案件报案范围 (1)擅自侵入他人或组织的计算机系统;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 (2)利用互联网发表有害信息,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组织邪教,破坏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机密。 (3)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 涉网案件报案程序 (4)利用互联网侮辱、诽谤他人;侵犯公民通信自由; (5)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 (6)计算机网络遭到黑客非法入侵或攻击破坏;计算机网络病毒传播造成的系统瘫痪等; (7)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有害信息等。 涉网案件报案程序 2.报案的方式与时间限定 发生计算机违法犯罪案件的单位应在24小时之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报告。 报案方式有电话报警、网上报警、当面报警三种。 案件受理采取属地原则,报案人一般应到当地公安机关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报案。 电话报警的同时应准备相应的书面报警材料递交至受理机关。 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业安全备案 备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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