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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依法治税成方圆课件
第四章 依法治税成方圆 第一节 依法治税方略第二节 税收法律关系第三节 税法构成要素第四节 税法适用原则* 第五节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第六节 我国税收的立法和管理体制* 第一节 依法治税方略 一、依法治税的含义 (一)依法治税的基本内涵 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指通过税收法制建设,使征税主体依法征税、纳税主体依法纳税,从而达到税收法治的状态。 依法治税概念包含的内涵: 1、明确了依法治税与依法治国之间部分与整体,局部与全局的关系。 2、突出了依法治税的核心内容和手段——税收法制建设。税收法制建设本身就是一个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以及法律监督等在内的统一体,其内容亦极其广泛和丰富。 3、指出了依法治税所要达到的基本目标——“征税主体依法征税、纳税主体依法纳税”和根本目标——“税收法治”。 4、将“征税主体依法征税”置于“纳税主体依法纳税”之前,表明了依法治税的重点在于前者。 5、表明了依法治税和税收法治二者间的关系:前者是手段和过程,后者是目的和状态 (二)依法治税理念的形成 1、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初期到1992年党的十四大。 1988年7月国家税务局成立后召开首次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提出要“依法治税”,这是新中国税收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2、第二阶段:1992年党的十四大到1997年党的十五大。 1995年全国税务工作会议提出了“法治、文明、公平、效率”的八字方针。这个阶段强调税制建设,初步建立了税收法律体系。 3、第三阶段:1997年党的十五大以后。 2001年依税治税工作会议提出依税治税重在治权,重在治内,依税治税是依法治国方略在税收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二、依法治税的基本内容 (一)更新工作理念:确立新时期依法治税思想,由“治民”向“治权”转变; (二)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加强税收制度建设,由注重维护部门权利向注重维护公民权益转变。 (三)改进工作方式:完善税收执法体制,由粗放性管理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转变; (四)改进工作机制:健全内部执法监督机制,由“人管人”向“制度管人”转变; (五)落实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行执法责任制,由权利本位向责任本位转变; (六)严格税收执法:重视税法宣传教育和培训,由注重形式向注重实效转变。 第二节 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法的概念与基本特征(一)税法与税收关系: 1、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是国家税收活动中所发生的税收关系。 2、税收关系的概念及类别: 第一:概念 税收关系是指国家组织税收收入所发生的社会关系,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经济关系。 第二:类别 (1)税收经济关系:是纳税人向国家无偿转移资财的关系,具体表现为各征税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因征税、纳税而发生的实体性资财转移关系,体现为税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由税收实体法调整。 (2)税收征纳程序关系(税收征收管理关系):是指征税机关与纳税人及其它税务当事人之间就税收债权、债务的具体履行和实现而发生的程序性关系。一般包括日常的税务管理关系、具体的税款征纳手续关系和税务检查关系,由《税收征管法》调整。 (3)税收监督保障关系:是指围绕国家组织税收收入活动的开展而在各有关主体之间发生的监督制约与程序保障关系。具体包括税收处罚关系、税收救济关系(税务行政复议关系、税务行政诉讼关系、税务行政赔偿关系)、税收管理体制关系。 (二)税法的特征 1、税法的经济性; 2、税法的政策性; 3、税法的技术性。 2、税收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 (1)主体特定性:税收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始终是国家;另一方是纳税人。 (2)内容无偿性:征纳双方权利义务内容带有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的性质,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无偿缴纳税款,意味着把这部分金额的所有权或支配权转移给国家,成为国家的财政收入。 (3)权利义务法定性: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以纳税人发生了税法规定的行为或者事实为前提。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1、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力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1)征税主体: 第一层次的征税主体:国家; 第二层次的征税主体: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包括中央和一定级别以上的地方两级); 第三层次的征税主体:各级征税机关(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 (2)纳税主体: 纳税人,广义的纳税人还包括代扣、代缴义务人。按照纳税主体身份不同分为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根据征税权行驶范围不同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2、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力、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 (1)法律关系的客体:国家权利、人身和人格、行为、法人、物、精神产品、信息等。 (2)税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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