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学校企合作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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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附件1: 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管理条例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校企合作是高等职业院校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主要途径,其目的是搭建新型的人才培养平台,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为鼓励我院各单位积极开展与行业、企业的交流合作,拓展教育资源,促进我院高技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我院各单位的校企合作工作,维护学院的切身利益,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原则 校企合作坚持“互利双赢”的原则,校企双方互惠互利,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发展,达到学校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与师资队伍建设、企业在经济与社会效益等方面的双赢。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管理条例适用于学院各院系部、各机关部处在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学生顶岗实习、科研与技术服务、国内外行业企业合作办学、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大学生创业与就业等各项校企合作工作。 第二章 组织和管理 第四条 组织机构 院校企合作委员会是学院校企合作的统筹协调管理机构,由学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与系部负责人等组成。 第五条 归口管理 全院校企合作工作由院校企合作委员会统筹协调,下设校企合作办公室,实施归口管理;系部应由系部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分管本系部校企合作工作,项目部也应有专人负责本项目部的校企合作项目的实施与开展。 第六条 委员会职责 院校企合作委员会将围绕学院的发展战略,建立校企合作资源共享平台,为学院校企合作工作的正常运转做好统筹、指导、协调。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学院校企合作的总体规划,制订校企合作各项管理制度,完善院内校企合作工作的运行与管理体系。 (二)指导和督促各系部、项目部对校企合作工作开展情况的调查研究,并及时总结,提出学院重大校企合作项目建设的建议,提供院领导班子决策。 (三)组织对我院校企合作项目的评价和资助,加快校企合作向广度与深度发展。每学年末组织一次全院校企合作项目的验收和评审工作,对于完成好的项目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扶持。 (四)协调院内各部门校企合作工作,整合全院资源,促进我院与其他院校、行业企业合作,组成多个“校企联盟”、“校校联盟”、“技术联盟”,加大学院服务社会、服务企业的力度。 (五)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模式,及时总结和推广各种校企合作先进经验。 (六)依托江苏机电职教集团和江苏省轻工协会、校友会等平台,推动学院与大企业及企业群的合作。 第七条 办公室职责 为学院校企合作工作正常运行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 (一)积极协助院内相关部门做好各类校企合作工作。 (二)做好校企合作工作的过程检查、资金使用、验收与评价等管理工作。 (三)建立校企合作网络平台,建成校企合作资源库,整合学院各部门校企合作信息资源、校友资源、行业资源及合作企业资源,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实现校企合作的信息与资源共享。 (四)定期编发我院校企合作简报,将校企合作的动态、信息等及时对院内各部门、系部、项目部和相关行业企业进行通报,实现校企合作信息共享。 (五)积极做好校企合作有关的各类文书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积累、立卷和归档工作。 第八条 系部职责 各系部在开展校企合作工作中的任务: (一)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模式,做好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工作。接受院校企合作委员会对本单位开展校企合作的协调、指导与监督。 (二)负责本单位校企合作项目的联系、申报、运作、管理、成果的统计、总结、推广等工作,并自觉接受校企合作委员会对本单位校企合作项目的效益评价。 (三)提出本单位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培训基地、合作项目方案,供学院决策。 (四)负责本单位在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学院资产的保值增值。明确学院资产的权属,明列仪器设备清单。属合作企业承诺或书面约定赠予学院的仪器设备,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五)负责本单位校企合作中的各项经费管理,各项收入及时上交财务处,其费用支出、收入以及对外服务收入中学院的收益部分等,严格按财务规定执行。 第三章 发展基金 第九条 基金来源 院校企合作发展基金的主要来源:学院划拨的校企合作专项资金每年100万元(或院年经费的1%),学院在校企合作中的收益提取,企业、校友及社会等各方面的捐赠等。 第十条 基金管理 院校企合作发展基金用于支持提高我院校企合作的水平,基金在使用上分为两部分:一是采用项目立项的形式进行运作,每年70万元,参照我院横向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立项和管理;二是设立扶持专项资金,每年30万元,对院内各单位的校企合作工作给予支持,经院校企合作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划拨,并按照基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使用 校企合作基金主要用于:在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学生顶岗实习、科研与技术服务、国内外行业企业合作办学、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大学生创业与就业等各项校企合作工作中所产生的费用。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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