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的废弃处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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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的废弃处置

4.7 危险化学品的废弃处置 ?   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毒害等危险特性,如果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废弃物管理、处置不善,不但会污染空气、水源和土壤,造成生态破坏,而且会对人体的安全与健康造成很大程度的危害。具体表现在它们的短期和长期危险性上。就短期而言,是通过摄人、吸人、皮肤吸收、眼睛接触而引起的毒害,或发生燃烧、爆炸等危险性事件;长期危害包括重复接触和环境污染等原因导致的人体中毒、致癌、致畸、致突变等。因此,必须从贮存、运输、处理到处置的各个环节加强管理,避免危险化学品及其废弃物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由上述定义可知,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均属于危险废物的范畴。也就是说,国家对危险废物处置的所有法规、规定和要求,均适用于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置。   目前,与危险废物处置相关的法规有《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这些法规对危险废物的处置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2002年3月15日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就对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作了规定,要求废弃的危险化学品必须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的规定执行。同时要求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7.1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广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12月15日,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对在广东省内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其经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办法和程序作了如下规定。 ?   1.经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 ?   凡需要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的设施、场所。危险废物贮存场、处置场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配套防雨水、防火、防渗漏、防风等设施,运输危险废物必须有防护措施的专用运输工具装载。   利用危险废物的单位对不能利用的废物或残渣必须配备专门容器贮存,并集中送处置场处置。   (2)有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要求的技术人员。直接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的人员,应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经营危险废物上岗证》。   (3)具有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包括对危险废物进行贮存和处置定期监测、定期安全检查、事故预防措施、风险应急计划等。   (4)具有收集、贮存或处置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的经营服务能力。 ?   2.经营许可证的申领办法和程序 ?   凡需要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须按下列办法和程序申领:   (1)申请单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广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表》。   (2)申请单位必须委托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危险废物环境风险评价资质的单位对其危险废物经营能力进行评价。   (3)县属申请单位将《广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表》和风险评价报告书报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相应管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复审,上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或直接报经授权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市属以上申请单位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或直接报经授权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4)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经授权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价和审核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单位签发《广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4.7.2 危险废物处置的管理要求 ?   1.基本建设要求   (1)企业事业单位对其产生的不能利用或者暂时不利用的危险废物,必须按规定建设存贮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且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标准。   (2)建设储存、处置危险废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进行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立项建设。   (3)必须坚持“三同时”的原则。即储存、处置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人生产或者使用。   (4)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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