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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保险全佑一生重疾条款
友邦全佑一生疾病保险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现金价值表、所附的投保单(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友邦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本公司仅给付下列五项保险金一项,并以最先发生者予以给付,发生时日以下列五项保险金中约定的时日为准。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二疾病终末期阶段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释义一)后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释义二)的,则本公司将给付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被认定达到该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释义一)后首次发病(释义三),并被专科医生(释义四)首次确诊患有重大疾病(释义五)的则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全残(释义六),将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全残发生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岁(释义七)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六十岁生日或以后),被认定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即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释义八)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且该状态持续一百八十天以上的,状态认定状态认定时疾病终末期阶段
若开始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则本合同终止,但本项保险金给付责任将延续至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完全给付时止。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九);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十),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十一),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十二)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十三);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释义十四),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释义十五);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释义十六)。
三、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或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或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有以下二种:付费年限 投保年龄 付费二十年 十八至五十五岁 付费至五十九岁 十八至五十岁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第六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投保人于本合同犹豫期(释义十七)内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或于本合同犹豫期后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合同;
(2)被保险人身故;
(3)本公司已给付或已开始给付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项保险金;
(4)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本合同第十六条办理效力恢复;
(5)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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