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的法律经济学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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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反垄断法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张华 刘原丁 摘 要:本世纪法律经济学兴起后,主要运用微观经济学的理论方法和价值观研究分析各方面的法律问题,给人以全新的启示。本文正是沿着这一思路对垄断的负面效应、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进行法经济学分析,并对中国的反垄断立法进行经济学的思考。 关键词:法律经济学;垄断;反垄断法;价值目标;中国反垄断立法;经济学思考 从亚当·斯密开始,无数经济学家的研究反复证明,自由竞争是优化资源配置的最佳手段,垄断是自由竞争的大敌,反垄断法也因此被誉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反垄断法和法经济学两者都渊源于经济自由主义理论,在整个法经济学领域,反垄断法是最初的,也是最复杂的分析对象。本文尝试运用经济分析法学的方法对反垄法加以浅析。 1 法律经济学简介 法律经济学(Law and Economics),又称经济分析法学,是以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为方法论研究法律的结构、效率及其经济学基础的边缘学科。波斯纳称之为“法律的经济学分析”(Economic Analysis of Law),即法律规则、法律制度及法律行为都可以用经济学的假设和方法来研究。法律经济学自20世纪60年代问世以来,得到了法学家和经济学家的极大关注,它不仅带来法学研究方法的变革,而且成为一些国家创立法律规则的参考依据。法律经济学直接源于美国的新制度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及相关的公共选择和产权经济理论在全面继承和发展古典经济学理论的基础上,主张从现代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法律制度。人类经济发展的历史充分证明,“对经济增长起决定作用的是制度性因素而非技术性因素”,故而法律制度引起了经济学研究的高度重视。 从更广泛的意义上来说,法律经济学即是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法律,从法律的角度看经济学。经济学可以弥补法学理论所缺乏的行为理论和规范标准,可以把法律看成是价格,是行为激励;经济学强调效率问题,但如果效率被无限凌驾于公平和正义之上时,就需要求助于法律。法律经济学就是要使经济学和法学充分地对流起来,把理性假设和制度行为融为一体。 在方法论上,法律经济学运用微观经济学的理论方法对法律进行分析,具有明显的定量分析的优势,它使人们的思维更趋于准确。经济学的优势在于它既可进行事前分析又可进行事后评价,而法律仅仅是一种事后的“补救措施”。法律经济学将事前和事后相结合的方法引入法学研究,可以对新法的制定或法律的修改进行分析和评价,预防或避免法律制定的重大失误。法律经济学实质上是研究理性选择行为模式下的个人主义法学,即以个人的理性化全面发展为前提。理性假设是经济分析的理论基础。构成社会的每个人在本性上都是“使自我满足极大化的理性主体”,他们不仅对自己的行为总是具有稳定偏好,而且总是在权衡顺序较好的意义上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行为。经济领域中关于人理性的假设反映到法律领域中来就是人们在选择为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时,总要对自己的选择可能带来的利益进行权衡和比较,选择能给自己带来最大利益的行为,遵循类似“帕累托原理”,如果一种行为产生的结果使得有些人的境况变得好些,而其他人的境况没有因此而变得更坏,那么这种行为就是有益的。法律就是要把权利授予那些能以最小的损耗换取最大收益的人。 我国的反垄断立法,多数学者认为应坚持“合理性原则”。但是如果不从微观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经营者的市场行为,合理性原则就得不到很好的理解,也就很难去指导立法和司法实践。有的学者认识到了反垄断法的实施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但仍只停留在一般的法律不确定性上,反垄断法特殊的不确定性在于市场竞争的复杂性,单纯的法律研究不可能把握这一问题,需要把效率、理性选择融入法学研究。反垄断法对市场参与者的行为有着直接和广泛的影响,只有通过经济学的分析,把握各种市场行为的性质和效率,反垄断法才有可能进行正确和适度的干预。 2 垄断负面效应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反垄断法是从自由竞争的市场理念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即充分的、自由的价格竞争可以实现经济效率和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国内外经济学界与法学界之所以把反垄断法看成是现代国家调节社会经济的基本法律之一,称之为“市场经济的宪章”、“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石”,甚至被称为“经济宪法”,是因为垄断的负面经济效应很明显,导致低效率。 2.1垄断侵占消费者剩余,导致资源的不合理配置。 垄断条件下,厂商不再是价格接受者(price taker),作为一种产品的唯一生产者,垄断者就是市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选择价格。垄断者提供的产量小于完全竞争厂商,其价格高于完全竞争厂商,侵占了消费者剩余,将之转化为超额利润为垄断者所占有,资源低效率的从消费者一方转移到垄断者一方,使整个社会资源未能按照帕累托原理最优配置。 图1中,当以单一价格销售时,按照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原则,价格为,产量为,为了更多的利润,厂商对愿意付高于的顾客要较高的价格,从而侵占需求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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