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开发论文:浅析我国土地开发资金信托的模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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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论文:浅析我国土地开发资金信托的模式

土地开发论文:浅析我国土地开发资金信托的模式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土地产业和信托业的联系开始越来越紧密。虽然我国幅员辽阔,但是人多地少的矛盾却日益凸显。土地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对我国的城市化建设显得格外重要。在社会主义的中国,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的国家,即各级政府为了发展当地经济和提升城市化进程,也开始通过各种融资渠道来进行土地的开发和利用。由于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严格限制,使得各级地方政府不得不为了完成自身的经济建设使命而费尽心思。 关键词土地开发 资金信托 交易主体 ,如何认识这种融资模式,对自己的理财投资选择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本文将从法律的视角,对这种模式进行简要的分析,希望能对广大的委托人(兼受益人)在今后的经济生活中有所帮助。 我国的土地融资信托主要包括土地储备信托和土地开发资金信托两种模式。土地储备信托是指城市土地储备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将储备的土地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向投资者发行信托受益凭证募集社会资金,投入土地储备中心,分享土地一级市场开发的项目收益。而土地开发资金信托是指委托人(兼受益人)将自己持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信托公司)投资于待开发利用的目标土地,通过受托人对目标土地的整理和运作获取信托投资收益的一种集合资金信托行为。信托公司根据土地开发利用的需要,通过向社会发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形式募集土地投资信托资金,然后将信托资金通过贷款的方式借于交易相对人(融资平台公司),由其负责对目标土地的开发利用,信托受益人通过目标土地的开发利 二、我国土地开发资金信托的交易主体 土地开发资金信托模式中的交易主体具有特定性。该模式中主要有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委托人(兼受益人)与受托人(信托公司),另一个是受托人(信托公司)与交易相对人(融资平台)。在这两个法律关系中出现了三个交易主体,即委托人(兼受益人)、受托人(信托公司)以及交易相对人(融资平台)。根据本文对交易主体的相关问题的分析,我们可知,在这种信托模式下,三个交易主体均是特定的。根据我国《信托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 (一)委托人(兼受益人)及其相关权益 土地开发资金信托模式实质上属于商业信托中的自益信托,这种形式就是投资人(委托人兼受益人)交付资金与受托人,由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和处分。所以在这种商业信托的法律关系中仅涉及受托人与受益人的双方关系。委托人(兼受益人)与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的法律关系主要是通过双方签订信托合同建立的。但是,我们必须要看到在土地开发资金信托模式下,委托人之所以会与信托投资公司签订信托合同,是受到了信托公司发布的土地开发资金信托计划的要约,因此信托公司在这个法律关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信托公司在这个法律关系中处于强势地位,因此作为委托人(兼受益人)应该了解自己在这个法律关系中享有哪些权利,才能更好的在这个投资过程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委托人(兼受益人)之所以基于愿意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于受托人,同意其借贷给交易相对人(融资平台公司)进行相关土地项目的开发利用,是因为看到了土地巨大的增值潜力以及政府的公信力。如果委托人(兼受益人)不能取得信托利益或无法获得信托利益,信托设立的目的就无法实现,信托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那么委托人(兼受益人)要想获得信托利益,就必须通 1.知情权 2.调整权 cbd土地开发资金信托的项目中,信托计划的资金主要用于北京cbd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项目,即以贷款方式贷放给北京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商务区分中心,用于cbd土地开发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并辅助进行资本市场投资和资金市场运作。这种运用信托财产的方式在我国被称为“委托人指定用途信托”。那么,在这种指定用途的信托中,受益人就没有调整权了么?笔者,委托人(兼受益人)有权要求调整管理资金的方法。   3.赔偿请求权 (二)受托人(信托公司)及其法定义务 根据我国《信托法》的相关规定,从事资金信托业务的受托人只能是信托投资公司。因为土地开发资金信托活动所需要的资金量大、涉及的范围广,并且这种融资模式具有私募基金的性质,为了防止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托来“集资和圈钱”,法律对受托人的资格做了如此限制,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委托人(兼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以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的稳定。 然而,信托公司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时,作为受托人拥有很大的权力,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运用各种手段管理运用信托资金。正所谓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因此在这个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资金的过程中很容易产生腐败。如何防范和控制受托人滥用权力损害委托人(兼受益人)的利益,这是土地开发资金信托活动中的重要问题。因此作为信托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交易主体,它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定义务。 1.忠实勤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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