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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号文”惊扰资管业
140号文将资管产品的投资认定为经营行为,整个行业要缴纳更多的税。这对中国增长快速的资管行业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其落实亦面临不小的困难
财政部一纸“140号文”,令资管行业陷入焦虑。
所谓“140号文”,全称是《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于2016年12月21日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
其中最受关注的一点是,资管产品的管理人因资产管理取得的管理费用收入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按照6%的税率水平缴纳增值税;同时,对于资管产品取得的投资收益也应按照6%的税率水平进行征税,由受托人替委托人代扣代缴。
在基金业协会和财政部的几番商谈之后,资管行业在焦虑地等待140号文的最终细则。
140号文,可视为营改增的一部分,是对《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补充。它填补了原本的税收混沌地带,也给资管行业带来了新的负担和不解的茫然。
1月5日,民生信托在官方网站发出《致投资者的公告》,称将对信托产品收到的应税收入暂扣增值税。因信托项目税费增加,导致可分配收益减少,部分存续项目预期收益率将有所下降。
“140号文变成大家都不愿意去谈的事情。”上海一家券商资管负责人表示,目前看来,140号文或成为2017年资管行业面临的最大的不确定性。
德勤中国税务及商务咨询服务华北区主管合伙人朱桉对《财经》记者表示, 中国至今对投资行为没有很清楚的界限和划分,140号文将资管产品的投资认定为经营行为,从而导致整个行业要缴纳更多的税。很多国家对金融行业是不征收增值税的,抛开140号文,国家应该如何主导整个金融行业的税收,对资管行业进行支持保护,这是更应该思考的问题。
业界争议
140号文一出,在业内引起轩然大波,尤其是追溯至2016年5月1日起执行。假设真的实施,资管产品无法追溯已经结束管理的产品计划,投资收益早已兑现给投资者,资管机构只能自行补缴的话,很可能全年收入无法覆盖纳税。
无奈之下,基金业协会代表各类机构,两次出面与财政部进行沟通。
第一轮沟通不顺。财政部于2016年12月31日再发通知,对140号文进行解读,再次明确资产管理人需要为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应税部分交增值税,资产管理人也包括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银行理财等。
于是,基金业协会在2017年的第一周再次与财政部沟通。2017年1月11日,财政部再次通知,将起征试点改为2017年6月1日,且税种征收细则将稍后推出,给了资管行业缓冲的时间。
140号文第四条明确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在以往的营业税体系下,虽然规定资管产品应该纳税,但是由于没有清晰的纳税主体,所以基本上从未在产品层面缴纳过营业税。
而140号文第一次将资管产品作为纳税主体提出,颠覆了资管行业对产品的设计理念,对产品无法再进行穿透设计,既要顾及产品层面,也要顾及投资层面。
金融机构对此表示难以理解。上海一家基金公司的资深财务对《财经》记者表示,国内资管产品是契约型的,不是法律主体、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也没有税号。每个产品作为纳税主体,类似公司,分别核算进/销项税,再由管理人作为纳税人替产品交税,看上去很奇怪。
管理人纳税还需要从产品层面上看每一个产品的投资方向。例如资管产品发放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如果做二级市场投资,如股票债券等,则按照买卖价差来缴纳增值税。
举个简单的例子,资管产品以100元资产买卖股票,盈利10元,买卖价差按照6%税率缴纳增值税0.6元,再以产品净值计提1.5%的管理费,管理费也要按照6%税率缴纳增值税。
“目前不知道什么时候出细则,将针对哪些种类征收。”前述上海的券商资管负责人表示。
据悉,资管各业态在通过各种途径向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提出建议,具体征收的细则正在调研过程中。
然而,140号文的颁发是不可逆的,对于行业内机构期待细则能有所改变,显然是不太现实的。
德勤中国税务及商务咨询服务金融行业主管合伙人俞娜对《财经》记者表示,下一步税务总局的细则的重点更多可能是针对资产管理人在产品层面上如何去申报、如何去核算、管理人管理的各资管产品之间的金融商品买卖价差能不能互抵盈亏互抵或者不同产品之间相抵。
俞娜认为,按照140号文件的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在运营资管产品资产的过程中,资管产品产生的收益,要根据收入的性质根据不同的性质判定是否为增值税应税行为,比如贷款服务、金融商品买卖价差等;如果产品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服务费),管理人应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相关的在产品层面的收益之后再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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