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论文诚实信用原则论文:对我国无效合同制度的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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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论文诚实信用原则论文:对我国无效合同制度的思考

无效合同论文诚实信用原则论文:对我国无效合同制度的思考 〔摘要〕 我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确立的无效合同制度,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遇到一定问题,逐渐暴露出制度设计缺陷。在阐释无效合同制度自身的问题和影响的基础上,从理论和理念层面分别对无效合同制度现状和问题进行分析,包括区分相对无效与绝对无效的概念、区分强制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以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界限划分。针对上述问题,从立法理念的进步、相对无效概念的引入、区分强制性和禁止性规范以及无效合同制度建设等不同方面,为我国无效合同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无效合同;相对无效;公共利益;诚实信用原则 无效合同,是指已成立,因欠缺法定有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地当然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对比一般大陆法系国家,无效合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这一方面是当事人的合同违法行为造成,另一方面也与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和民法通则过于强调国家干预经济的原则、过于强调保护交易安全,从而对无效民事行为规定过于宽泛有关。我国无效合同的制度问题主要有规则不完善、理论基础不完备和利益分配不平衡,具体表现为无效合同制度的条文规定过于笼统和抽象、立法中缺乏对特定理论概念的应用等。过多的合同被确认无效,会引起诸多不良的社会和法律后果: 首先,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按照民法一般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恢复原状,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相互返还己经履行的财产或赔偿损失的责任。至此,合同目的不但不能实现,而且还会增加不必要的费用和损失。 第二,交易的安全和稳定性得不到维护。司法实务中对无效合同的大量适用,容易使合同交易双方对合同产生不信任感,对预期利益的判断增加了不确定因素,致使合同相对人不愿自觉履行合同。同时,由于无效合同制度规定的不尽完善,在恢复原状原则的指引下,为违约一方提供了“保护伞”。违约方可以通过主张合同无效,而逃避违约责任。合同一旦被认定无效,违约方不仅可能避免承担违约责任,还可获得返还,这必然侵害守约方的利益。 第三,对经济制度产生消极影响。无效合同的效果是消灭交易,从经济学角度考量,过多地宣告合同无效,在经济上是低效率的,等同于在经济活动中增加了交易成本而没有获得任何收益。 二、制度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理论层面的原因分析 1.没有采用相对无效和绝对无效两种不同的概念 52条分别通过对客观行为、主观目的、客体的不同情形作出区分,从而列举出五种合同无效的情形。可以看到,随着合同法颁布后各项司法解释的相继出台,因主体不适格而产生的合同效力问题已经不再直接进入合同法规定的无效领域。但是合同法立法中这种区分行为、目的和个体的分类列举模式不尽完善,没有考虑到对于不同情形下效力结果的逻辑分类,使合同因不同情形被确定无效后的效力表现方面呈现出同一性,即绝对无效。值得注意的是,在代理行为中,经常会遇到代理人与第三人恶52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认定恶意串通所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但是,在某些特定条件下,被代理人可能愿意承认原合同的效力,并使其能够得到履行。例如,甲委托乙代其向丙购买石油,乙丙恶意串通编造谎言,以明显高于市场真实行情的价格成交。后甲发现,主张合同无效。此时,由于战争或其他原因导致国际油价飙升,承认合同有效将使甲获利。在这种情形下,由于情势变迁,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价格在被代理人主张合同无效时发生了较大波动,继续履行原合同将使被代理人获利。但是,按照我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到: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没有明确区分合同相对无效和合同绝对无效的两种情形,将一些效力待定和可撤销的合同归类为绝对无效,加之不承认合同效力的转换,从而将合同绝对无效的范围扩大到整个无效合同制度。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尽量减少无效合同的范围,但是在某些问题上存在着摇摆。〔1〕 2.没有区分强制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二是仅以违反行为为无效,为完全法规;三是不以该违反行为为无效仅处以刑罚者,为次完;四是不以该违反行为无效也不处以刑罚者,为不完全法规。〔2〕在德国,只有违反超完全法规和完全法规的行为才是无效的民事作为,违反次完全法规和不完全法规不会产生法律行为无效的后果。 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例如,合同当事人非法买卖违禁品的情形,由于违禁品属于国家立法明令禁止占有或者交易的特定物,不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所以对涉及此类物品的合同就应当对其进行干预,否认其合法效力,而不考虑当事人是否主张合同的效力。实践中,合同双方通过合同形式规避法 强制性规范与禁止性规范的形式区别在于,强制性规范更多的是对行为的积极要求,而禁止性规范则是消极要求。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在内容上没有区分强制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的概念,而是将强制性规范扩大解释为强行性规范。这样,其他部门法当中的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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