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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确保股东大会平稳、有序、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以及《【】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合法有效持有本行股份的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代理人应当向本行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及本行章程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时,可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行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条 本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股东大会决议应按规定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章 股东大会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审议批准本行的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议事规则;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本行的发展规则,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七)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八)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对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十)对本行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组织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设立必要的分支机构;
(十二)修改本章程;
(十三)决定聘任或解聘本行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审议批准内部或外部的审计机构实施对本行的审计监督;
(十五)审议批准单个项目超过本行净资本5%以上的自用固定资产投资和处置;
(十六)决定单笔投资金额超过本行净资本10%以上的对外投资(含收购)、资产核销、资产抵押以及其他非银行业务担保和互保等事项;
(十七)《公司法》、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会议的召集及通知
第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1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3个月之内举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3人时;
(二)本行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l/3时;
(三)董事会认为确有必要召开时;
(四)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l5日前通知各股东。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第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行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行全体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行长、副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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