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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偿付能力二号相关资料
欧盟偿付能力II的相关资料
一、历史沿革
欧盟目前有一套偿付能力监管体系,被称为“偿付能力一号(Solvency I)”,它源自早期的“欧盟保险人偿付能力制度(EU’s Insurer Solvency RegiME)”,后者是上世纪七十年代应欧洲经济共同体(欧盟的前身)颁布的第一代保险指令而确定的。九十年代,在欧盟第三代保险指令的要求下,欧盟委员会对原有的欧盟保险人偿付能力制度进行了重审并做了有限的改革,改革后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即偿付能力一号于2002年得到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的批准,并于2004年1月1日开始应用于监管。在偿付能力一号框架下,偿付能力额度由公司的业务规模决定,它只反映部分理赔损失风险,并没有反映整个公司在实际经营中所承受的全部风险。同时,随着巴塞尔二号协议(Basel II)在欧洲银行业的推进,欧盟地区的银行业和保险业在监管框架上实现统一在理论和实践上成为可能。在这个大背景下,一个在理论上和体系上更加完备而复杂的“偿付能力二号”就孕育而生了。
在2004年和2005年间,欧盟委员会向欧洲保险与职业养老金监督官委员会(CEIOPS)三次发出意见征求书,征求关于偿付能力二号的各方面内容。在经过了广泛的内部研究和外部讨论后,CEIOPS分别于2005年6月、2005年11月和2006年5月向欧盟委员会提交了对各次征求意见书的反馈意见。在完成相关的审议程序后,欧盟委员会于2007年7月正式接受偿付能力二号改革计划。年1月19日,欧盟委员会向欧盟议会和理事会递交了“综合二号指令(Omnibus II Directive)”的提案,其中提出诸多针对偿付能力二号指令的修订方案,将偿付能力二号的实施日期由原来的2012年11月1日推迟到2013年1月1日,对偿付能力二号中某些重大方面的实施时间进行推迟,包括资产和负债的评估、SCR计算要求在内的几个方面的过渡期(Transition Period)最长至10年。综合二号指令的目的是想保证保险公司有更多的时间为新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做准备。年6月,欧盟理事会四次修改综合二号指令的内容。在6月21日欧盟理事会针对综合二号指令公布的第四版主席团折中方案中,欧盟理事会提出偿付能力二号的完全实施时点将推迟到2014年1月1日。按照欧盟的法定程序,欧盟议会和理事会可能需要较长的时间审议这项提案,并且其中提到的一些修订方案可能会再被修改。
偿付能力的目标是在欧盟内建立一套协调一致的、以风险度量为基础的偿付能力监管体制。偿付能力二号采用三支柱的框架结构。第一支柱是,它以“完整的资产负债表”(total balance sheet)方法为基础,要求技术性准备金必须采用市场一致性度量原则,然后通过标准方程或者内部模型确定两个资本要求,一个是对应99.5%风险值的偿付能力资本要求(SCR),一个是大约对应85%风险值的最低资本要求(MCR);第二支柱是,它强调保险公司自身的治理结构和风险管理体系建设,要求保险公司建立自身风险与偿付能力评估(ORSA)报告,供监管机构在执行监管审查程序(SRP)中使用;第三支柱是信息批露要求,要求保险公司向公众和监管机构批露偿付能力和财务状况报告。——数量性要求
欧盟偿付能力II的第一支柱规定了数量性指标,主要包括资产与负债的估值原则、技术性准备金、自有资金、资本要求、投资规则等内容。
1.资产与负债的估值原则
目前在欧盟国家中保险企业资产与负债的估值原则在各成员国中存在较大差异,为此,在欧盟偿付能力II指令框架中对资产负债的估值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所定义的公允价值为估值基础。
2.技术性准备金的有关规定
技术性准备金的估值方式为现在退出值,即保险企业将其所有合同权利义务在今天转移所需支付的数额,包括所有合同隐含期权及各种保证的价值。可套期风险的负债价值根据金融工具市场价格确定,不可套期风险的技术性准备金由最佳估计与风险边际两部分构成,两部分准备金分别计算。
最佳估计以预期未来现金流为基础,考虑用以结算保险企业所有合同义务的现金流入与流出状况,对未来现金流以无风险利率进行折现。风险边际就是某保险企业将其合同所有权利义务移交给另一保险企业接手所应付出的成本,为实现未来合同义务而必须具备的偿付能力资本额度折现乘以资本使用成本的数额,资本使用成本在不同保险企业之间不加区分,目前定为BBB级保险企业获得资本所需支付的无风险利率之上的价差,这一比率约为6%。
3.自有资金的规定
自有资金是保险企业吸收损失的重要保障,确定自有资金的数额是衡量保险企业是否合规持有偿付能力要求资本的前提。自有资金由表内基本自有资金与表外辅助自有资金两部分组成,基本自有资金是保险企业吸收风险带来的损失、保证其偿付能力的关键,包括保险企业的经济资本与次级债。辅助自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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