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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国际私法课件
国际私法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国际私法 第一编 总论 第二编 冲突法 第三编 统一实体法 第四编 国际民事诉讼法 第五编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一编 总论 第一编 总论 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渊源 第三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 第四章 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二、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 三、国际私法的范围 四、国际私法的性质 五、国际私法的名称 六、国际私法的体系 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它又称为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指组成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至少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含有涉外因素是指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有时也可能是外国国家、国际组织或无国籍人);客体含有涉外因素是指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标的物位于国外;内容含有涉外因素是指产生、变更或消灭民商事权利与义务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这里的涉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广义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既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继承关系,也包括涉外公司法关系、涉外票据法关系、涉外海商法关系、涉外保险法关系和涉外破产法关系等。 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二、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 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间接调整方法,另一种是直接调整方法。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不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而是通过冲突规范来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一种方法。由于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的特有规范,间接调整方法是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特有方法。 所谓直接调整方法,就是用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法规范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国内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均存在这种直接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实体法规范。 上述两种方法是现代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所必需的手段,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三、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的范围问题,就是指国际私法包括哪些规范,包括什么内容。不同学者对该问题持不同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1.德国和日本的多数学者以及受德国法影响的其他国家的学者认为,国际私法仅包括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或法律适用规范。 2.英美普通法系国家的学者大多主张国际私法由以下三种规范组成,即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规范、冲突规范以及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规范。 3.法国的多数学者认为国际私法包括:国籍规范、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法律适用规范(冲突规范)以及有关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规范等。 4.东欧国际私法学者比较普遍的观点是主张国际私法包括: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法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5.中国学者对国际私法的范围有着不同的主张,除了上述四种观点以外,还有学者主张包括国内法中专门用于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简称专用实体规范)。 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本书认为国际私法主要包括以下四种规范: (1)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2)冲突规范 (3)国际统—实体规范 (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四、国际私法的性质 国际私法的性质问题,实质上就是确定国际私法是国内法还是国际法,或者是介于两者之间的特殊的法律部门的问题。 1.三种不同的理论 (1)“世界主义学派”或“国际法学派” (2)“民族主义学派”或“国内法学派” (3)“二元论”或“综合论” 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2.国际私法的国际性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国际法律有了巨大的发展。传统的国际法即国际公法的概念已不能容纳迅速发展的国际法律本身。因此,广义的国际法已不是传统的国际公法,它乃是一个体系而不只是一个部门法。国际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及其适用范围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而且,从渊源上讲,国际私法的国际渊源已大量存在。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国际私法也就属于我们所说的广义的国际法,它是国际法体系的一个独立部门或分支。当然,它与国际公法是有区别的。在这里,国际私法仍和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等一样,都是整个国际法体系中独立的二级学科。 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五、国际私法的名称 过去和现在较为普遍使用的名称有:法则区别说、私国际法、国际私法、冲突法、法律冲突法或法律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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