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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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暂行办法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和完善专业职务聘任制度,规范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在编受聘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管理以岗位设置为重要基础,以聘任为主要内容,以考核为关键环节,并做到协调配套,相互促进。 第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要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紧密结合,贯彻“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精神,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职务岗位设置 第五条 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方能担负的工作岗位。 第六条 凡属于国家颁布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所包括的专业技术工作均可设置专业技术岗位职务。属工人岗位编制的不设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第七条 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应有合理负担的结构比例。确定结构比例,应根据层次、知识与技术密集度、规模及承担的任务大小分别确定,并适当考虑实际需要。 第八条 根据具体的专业技术工作性质选择最适合的系列和专业设岗。工作性质交叉或一岗多职的,选择主体工作所在的系列和专业设岗,并使岗位之间协调配合,发挥出整体效益。 第九条 根据具体的专业技术工作难易,确定最恰当的岗位级别。设较低级别的岗位,聘任较低职务的人员就可满足工作需要,则不设较高级别的岗位。设较高级别岗位时应从严掌握,且最高级别不得超过试行条例或评审条件的规定。 第十条 岗位设置要始终坚持以事定岗,因事设职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充实主系列(教师系列),兼顾非主系列,做到不虚不滥。高级岗位应控制在上级确定的结构比例和核定的职数限额内。 第十一条 设岗要制定或完善具体的岗位职责,明确工作任务及考核标准,并将其作为聘任、培训、考核、奖惩、晋升的依据。 第十二条 设岗的主要工作程序 1、在定职能、定机构、定人员编制的基础上,确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总数; 2、根据工作的性质,选择岗位的系列,根据工作的难易繁简程度,责任轻重,确定岗位的级别; 3、确定岗位职责,明确工作任务、目标及考核标准; 4、将岗位设置方案报上级人事部门审批。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由行政领导在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受聘者有一定的任期,在任职期间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十四条 通过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是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首要条件。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评聘分开,竞争上岗,择优聘任。聘任条件除了任职资格要求外,还应有身体条件、劳动态度及职业道德的要求。续聘人员还应符合考核等次的要求。对国家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者,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或参加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即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五条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或授权进行,并由人事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程序: ??? 1、单位根据岗位情况和工作需要,公布聘任政策、程序、岗位、职责、条件和其它聘任事项。 ??? 2、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并填写《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 ??? 3、单位采取公开答辩、竞争等方式对申请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遴选。 ??? 4、人事处对遴选入围人员综合考核,提出意见。 ??? 5、院长确定或通过授权确定受聘人员,公布聘任结果。 ??? 6、人事处办理报批和聘任手续。 第十七条 对确因工作需要,单位负责人需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聘任事项。 第十八条 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聘任,要签定聘约。聘约包括聘任期限、职责任务、双方权利义务、违约的责任及聘任双方协商的其他条件。聘约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单位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十九条 聘约签订后,签约双方必须全面履行聘约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聘约内容。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聘期内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聘约: ??? 1、不能履行聘约的。 ??? 2、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等原因,连续六个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 3、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或两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的。 ??? 4、有严重失误、失职行为的。 ??? 5、违规违纪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 6、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单位不得解除聘约: ??? 1、聘期未满,又不符合第十七条所列条件的。 ??? 2、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 3、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可解除聘约或提出辞聘 ??? 1、单位不履行聘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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