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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传染病及隔离期一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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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传染病及隔离期一览表

好风光好风光恢复供货才 法定传染病及隔离期一览表 潜 伏 期 隔 离 期 接触者观察期及处理 常 见 最短~最长 手足口病 2天 10天 检疫期10天 病 毒 性 肝 炎 甲 型 30日左右 15~45日 自发病之日起3周 密切接触者检疫45日,每周检查ALT一次,以便早期发现。观察期间可用丙种球蛋白注射;接触后1周内应用有效 乙 型 60~90 45~160日 急性期最好隔离至HBs-Ag阴转。恢复期不阴转者按HbsAg携带者处理。有HBV复制标志的患者,应调离接触食品、自来水或幼托工作,不能献血 急性肝炎的密切接触者应医学观察45日。幼托机构发现病人后的观察期间,不办理入托、转托手续。疑诊肝炎的幼托和饮食行业人员,应暂停原工作同乙型肝炎 丙型 40日左右 15~18日 急性期隔离至病情稳定。饮食行业与幼托人员病愈后需HCVRNA阴转方能恢复工作 戊 型 40日左右 10~75日 自发病之日起3周 密切接触者应医学观察60日。丙种球蛋白注射无预防效果 脊 髓 灰质炎 5~14日 3~35日 自发病之日起隔离40日。第1周为呼吸道消化道隔离。第2周以后为消化道隔离 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20天。观察期间可用活疫苗进行快速免疫 霍 乱 1~3日 数小时 至6日 腹泻停止后2日,隔日送大便培养1次,连续3次阴性解除隔离 密切接触者或疑似患者应检疫5日,并连续送粪便培养3次,若阴性可解除隔离观察 细菌性 痢 疾 1~3日 数小时 至7日 急性期症状消失,粪检阴性后,连续2次粪培养阴性可解除隔离 医学观察7日。饮食行业人员观察期间应送粪培养1次。阴性者解除观察 伤 寒 8~14日 3~60日 临床症状消失后5日起间歇送粪培养2次阴性解除隔离。无培养条件时体温正常15日解除隔离 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伤寒23日,副伤寒15日。饮食行业人员观察期间应送粪培养1次,阴性者方能工作 副伤寒甲、乙 6~10日 2~15日 副伤寒丙 1~3日 沙门菌食物中毒 2~24小时 数小时 至3日 症状消失后连续2~3次粪培养阴性解除隔离 同食者医学观察1~2日 阿米巴 痢 疾 7~14日 4日至 1年 症状消失后连续 3次粪检未找到滋养体或包囊者,可解除隔离 接触者不隔离,但从事饮食工作者发现本病时,其他人员应作粪检,发现 深组织阿米巴滋养体或包囊者应调饮食工作 流行性 感 冒 1~3日 数小时 至4日 热退后2日解除隔离 大流行时集体单位应进行检没,出现发热等症状时应早期隔离 麻 疹 8~12 6~21日 隔离期自发病之日起至退疹或出疹后5日 密切接触而未进行疫苗接种的儿童检疫21日。并应用丙种球蛋白。曾接受被动免疫者检疫28日 水 痘 14~16日 10~24日 隔离至水痘疱疹完全结痂为止,但不得少于发病后 21日 医学观察3周,免疫力低者可应用丙球蛋白 流行性 腮腺炎 14~21日 8~30日 隔离腮腺完全消退,约3周左右 成人一般不检疫,但幼儿园、托儿所及部队密切接触者应 检疫3周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2~3日 1~7日 症状消失后3日,但不少于发病后1周 医学观察7日。密切接触的儿童可服磺胺或利福平预防 白 喉 2~4日 1~7日 症状消失后连续2次 鼻咽分泌物培养阴性 医学观察7日 百日咳 7~10日 2~20日 痉咳发生后30日或发病后40日 医学观察21日,观察期间幼儿可用红霉素等预防 流行性 乙型脑炎 10~14日 4~21日 隔离至体温正常 接触者不检疫 流行性 出血热 7~14日 4~46日 隔离期10日 不检疫 登革热 5~8日 3~19日 起病后7日 不检疫 钩 端 螺旋体病 10日左右 2~28日 隔离至治愈 密切接触者不检疫,但有疫水接触者医学观察2周,观察期间可注射青霉素作预防性治疗 艾滋病 15~60日 9日至 10年以上 病毒感染者及病人均应隔离至病毒或P24核心蛋白从血液中消失 密切接触者应医学观察2年 狂犬病 4~8日 10个月至10年以上 病程中隔离治疗 被狂犬或狼咬伤者应进行医学观察,观察期间应注射免疫血清及狂犬病疫苗 布氏杆菌 2周 7日至 1年以上 急性期临床症状消失后解除隔离 不检疫 鼠 疫 腺鼠疫 2~4日 1~8日 腺鼠疫隔离至淋巴结肿完全消退。肺鼠疫在临床症状消失后,痰连续培养6次阴性,方能解除隔离 检疫9日 肺鼠疫 1~3日 数小时 至3日 炭 疽 1~5日 12小时至12日 皮肝炭疽隔离至创口痊愈,痂皮脱落。其他类型患者症状消失后分泌物或排泄物连续培养2次阴性方能取消隔离 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8日 流行性 班疹伤寒 10~12日 5~23日 彻底灭虱后隔离至体温正常后12日 密切接触者灭虱后检疫观察15日 猩红热 2~5日 1~12口 入院隔离治疗6日后,解除隔离 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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