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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论文关于特许经营的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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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论文关于特许经营的论文

特许经营论文关于特许经营的论文 特许经营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摘要:特许经营以独特的价值和优势在世界范围内快速发展,但因其本身的特点随之而来的往往是一些限制竞争的行为。对超出限度范围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法律规制是我国反垄断立法所面临的一个崭新而富有意义的课题。特许经营中的限制竞争行为有多种表现形式,本文明确列举特许经营中被禁止的限制竞争行为,并建立特许经营的豁免制度。在特许经营日益繁荣的今天,研究特许经营的反垄断法规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特许经营;反垄断法;限制竞争行为   一、在特许经营中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有如下方面:   特许经营的价值不容置疑。由于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存在一种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特许人可利用自身的知识产权和经济优势提出限制竞争的行为。这些限制行为其实质也是一种垄断行为,那么便需要反垄断法对特许经营进行规制。特许经营的一些限制行为来了解反垄断法对特许经营规制。   1、搭售。在特许经营中特许人出售原材料和商品给受许人时所获得的利益,和保护其特许经营品牌的需要,限定性的要求受许人只能从特许人那里或从特许人指定的商品供应处提取产品或原材料,在这些产品和原材料中均不包含特许人的专利因素。在这种情况下,这些产品一般都不是好的搭售品,受许人因此失去了自由选择质量更好的产品、价格更便宜的原料和选择更好服务的可能,失去了部分经营活动赢利机会,从而对经营活动造成不正当的限制竞争行为。   2、固定转售价格。在特许经营中特许人在增大其原材料、产品或服务的出售,预防引起受许人之间的竞争,特许经营活动中一般实行固定价格销售政策。固定价格销售实质上就是价格控制,通过签订固定价格协议等其它方式,责成受许人只能以固定的价格出售有关商品的协议及其相应行为,不允许受许人擅自修改商品价格,如果受许人要对固定价格进行改动,必须得到特许人的许可。   3、限制销售区域。限制销售区域是特许经营中限制竞争行为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受许人拥有被特许人授予的独占特许区域经营权,该区域内不再允许其他受许人经营,同时受许人也被限制在合同中指明的场所进行营业活动,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规模或在其他区域经营。即划清受许人之间地区、客户或者市场的经营活动。   4、回授。回授条款是指在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中,被特许人同意将其对特许人技术所作的改进再许可给特许人使用的条款,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常常包含回收、授条款。在特许经营中,特许权人许可被特许人使用的知识产权中常常包含各种专利技术,而被特许人在使用的过程中有可能逐渐完善技术,或在原有技术基础上发展出新的专利技术。在多数情况下,特许权人往往在特许协议中规定被特许人队技术作出改进后,有义务通知特许权人,并将改进部分及其所有权转让或回授给特许权人或特许权人指定的任何企业专享,并规定特许权人无需给予补偿或承担互惠义务。   5、整批授权交易。在授权交易中交易成本的过高,一般情况下特许人不会单独转让核心知识产权,而是把特许经营的一系列无形资产如商业信誉、经营技巧全部交授给受许人,在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在此情况下,特许人一概强制受许人只能就整批交易的不同组合而选择,整批授权交易中很可能包括一些非必须的或早已超过保护期的专利,因此这种整批交易同样会在竞争方面存在问题。   二、反垄断法对特许经营的规制的必要性   特许经营中限制竞争行为不同于一般的限制竞争行为,一般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单独或者联合实施的妨碍或者消除市场竞争,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特许经营中限制竞争行为和一般限制竞争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积极意义,在某种程度上是被一些国家法律所允许的。在特许经营中特许人亲授给受许人关于自己产品和服务质量相关的知识产权,而知识产权本身的延伸是一种垄断权利,这种知识产权的延伸是被各个国家垄断法允许和宽容的。特许经营本身的特殊性是维护整个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特许人为保持特许经营体系的质量和信誉,基本上是需要对被特许人的活动,如专利实施、原料采购、商标使用、商誉维护、经营形式等进行规范和管理,形成所谓的被特许人经营活动的限制,这种特许经营中的限制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其合理性主要体现在有利于维护特许体系的统一;可以加强整个特许经营体系的竞争实力,带动相关市场的竞争性,真正实现有效竞争;可以提高消费者利益,使消费者获得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商品。限制性条款通过约束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使消费者在某个特许体系的任意加盟店中都能获得品质如一的商品或者服务。所以从形式上来看,特许经营的种种限制性措施与竞争法的精神相悖,但是它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作为反垄断法的例外,经常为法律所允许。   但是,特许经营中的限制性竞争条款中必须具备合理性,这种合理性表现在限制的目的是出于保护经营当事人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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