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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室训令

《皇室訓令》 總督認爲有需要時,, 本殖民地行政局成員包括現任駐港英軍司令、布政司、律政司、財政司、合爲當然官守議員;,,, 非官守議員任期五年,從委任證書之日期算起,或由委任證書指定任期,任滿退位,惟可連委任多次,每次不超過五年。 行政局議席空缺時委任出之臨時議員,,, 除當然官守議員外,行政局議員項以親筆信辭職、或死亡、或被總督蓋上官璽之文件宣佈他不能行使行政局議員職責、或離港、或出任署理當然官守議員、或被暫時中止行使職責、或每當行政局議席空缺,總督得以蓋上本殖民地官璽之委任證書指派一名官員出任臨時官守議員或非官守議員,或指派一名平民出任臨時非官守議員,以暫代上述議員。若皇室不批准該臨時議員之委任,或他暫代之議員恢復原職,該臨時議員須立即退位。 總督委任行政局臨時議員時,須立即呈報皇室,並通過皇室之一名重要國務大臣徵求皇室是否批准。臨時議員在皇室同意下出任該職,總督得以蓋上官璽之文件取消是項委任。 (1955年3月1日廢除) 總督應立即向行政局傳達皇室之訓示。 總督是另一有權召開行政局會議之官員。 總督主持行政局會議。 若總督缺席,行政局會議: 由總督指定之議員主持; 若無指定,由高級當然官守議員主持; 若無指定、又無當然官守議員出席,由高級官守議員主持。 爲履行本條第三款乙、丙兩節:;, 總督在行使英皇制誥授與之權力時,應就一切事項同行政局商議,任免、紀律制裁、因徵詢行政局而致令皇室蒙受不利之事項、無關要緊之事及緊急事項除外。遇有緊急事項,總督應把他所採取之措施儘快通知行政局。 只有總督有權向行政局提出議案,徵詢議員意見並決定之。若議員書面請求把他提出之問題列入議程而遭總督拒絕,該議員有權請求把其提議及總督之答復記錄在會議紀事冊上。 總督有權否決行政局議員之意見。遇到這種情況時,總督要儘快把其否決理由呈報皇室,議員有權請求把其意見詳細記錄在紀事同上。 十二A、 根據本殖民地現行法律而進行的立法局民選議員的選舉,應: 在一九八五年舉行; 在立法局解散後之三個月內舉行。 民選議員的空缺,應依法進行補選。 (按:1984年的《皇室訓令》並無十二A的條文) 總督認爲有足夠理由時可在等待皇室批准期間暫時中止在任的官守或委任立法局議員行使其職責,,,,,,, 當官守議員合法地兼任其他職位,在他兼職期間,總督得可蓋上官璽之證書委任另一人出任臨時立法局議員,其議席之撤消程式如前述。 總督委任臨時立法局議員須即時呈報皇室。 (1928年11月15日廢除) 立法局官守議員若失卻公職,其議席即空缺。 立法局委任議員在下述情況下其議席空缺: 當其委任期限屆滿; 立法局全部民選議員選舉完畢之後,下一屆立法局會議開始前一天; 上述兩種情況以先出現者處理。 根據本條第二款退位的委任議員得連委連任。 在不影響第十三條的效力的情況下,凡任何立法局委任議員,按照本殖民地現行法律規定,假若他是一名立法局民選議員,由於下列情況而使其席位空缺(無論空缺的理由直接由下列情況引起或由於他喪失持有席位的資格而引起): 根據特定法律而持有任何官職或曾被革職; 因被裁定違反法律; 因在本殖民地或在其他地方被判刑罰; 因破産或負債;,,, 總督主持立法局會議。 若總督缺席,立法局會議: 由總督指定之議員主持; 若無指定,由高級官守議員主持。 爲履行本條第二款乙節,: , 立法局議員有資格在立法局會議上提出問題,並按照規例進行辯論。關係到皇室在本殖民地收益之條例、投票、決議及問題,應由總督或總督允許或指定之人指出。 在制訂條例時,總督及立法局須依循下列規則: 所有法律通稱「條例」,冠以「本條例乃由香港總督參照立法局之意見及得該局同意而制訂」字句。 所有條例應有標題,下分條、款、注明次序。每條須以旁注說明提要。條例按年份每年從第一號開始順序排列。 除留待皇室批准之法案外,,,, 不同之事情制訂不同之條例。不要把彼此沒有適當聯繫的事情混雜在一條例裏。與標題含義無關之事或條款,不得寫進本條例內。臨時性條例不得有永久性條文。 除後面提及之情況外,總督不得以皇室名義批准: 領聖洗結婚之法案; 贈予他自己土地、金錢、捐獻或獎金之法案; 影響本殖民地貨幣或關係到發行紙幣之法案; 設立銀行公會,修訂銀行公會章程、權力或特權之法案; 徵收差額稅之法案; 包含有與皇室承擔之條約義務相違之條款之法案; 干擾英國陸、海、空三軍紀律及控制之法案; 損害皇室特權、損害居住在香港以外的英國臣民之權利及財産,; 上列法案,,,,,, 涉及私人事務、協會、合股公司之法案,必須有一條款保障皇室及其繼嗣人、法人、法團及其他團體之權益。此類法案在提交立法局之前,須在《香港政府憲報》至少連續兩期刊登適當千告示,並符合現行立法局常規之其他規定。總督只有在該法案完成刊登手續後才能批准之。總督必須親筆書寫文件證明該刊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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