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与住房公积金相关知识.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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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与住房公积金相关知识 养老保险 一、缴费标准 (一)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新招收人员以其本人到单位工作的第一个月工资作为当年的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缴费工资基数按本人上一年实际月平均工资确定。 (二)个人 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构成: 1.被保险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计入个人账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计入个人账户。 2.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利息 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居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其中:(1)职工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记账利率参照银行规定的居民储蓄存款1年期利率计息;(2)职工个人当年缴费额参照银行规定的居民储蓄活期利率计息,其利息每年结算一次,并作为第二年计息的基数;(3)职工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个人账户储存额在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后的余额部分继续按同期银行规定的1年期利率计算利息。 二、保险待遇 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且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已办理相关手续的,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 (二)1998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除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外,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三)2006年1月1日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被保险人,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偿金,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四)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照 原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发给养老金,并执行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办法。 医疗保险 一、基本医疗保险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需同时参加;个体工商户另行规定) (一)缴费标准 ?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 合计 用人单位 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9% 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 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0% 职工个人 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 每月3元 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3元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工资基数;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法确定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账户的构成 1.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纳入个人账户。 2.按照规定划入个人账户的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1)不满3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0.8%划入职工个人账户; (2)35周岁以上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1%划入职工个人账户; (3) 45周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2%划入职工个人账户; (4)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100元/月划入个人账户; (5)7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按110元/月划入个人账户。 3.个人账户存储额的利息(每年参照银行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4.依法纳入个人账户的其它资金。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参保规定: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以委托其存档的人才、职介中心代办社会保险。其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缴纳,不参加大额医疗互助,也不建立个人账户。 (二)保险待遇 1.个人账户资金用于支付以下费用: (1)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 (2)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3)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 (4)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个人账户不足支付部分由本人自付。 2.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以下费用: (1)住院治疗的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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