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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法 PPT课件
* 两级认证 采取认证审查公示、督查及备案等一系列具体措施,确保两级认证的质量,促进两级认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对各省认证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采取派遣观察员参加认证现场检查和对认证情况进行抽查等方式; 统一标准,保证质量,规范监管,促进发展。 * 谢 谢! *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监管 1.医疗机构制剂的条件和范围 2.《制剂许可证》审批程序 * 医疗机构制剂室的条件和范围 医疗机构制剂室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检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工作。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设有的供应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 * 合格的配置制剂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特殊的情况下,经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出售。 *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审批程序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得重新审查发证。 * 医疗单位临床急需或者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药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药品必须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并由进口药品的企业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放行。 * 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经营、使用药品的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必须及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 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并应当在5日内组织鉴定,但鉴定结论作出15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 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二)民事责任 (三)刑事责任 * 行政责任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止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 未取得上述“三证”而从事生产、经营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2倍数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 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它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5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撤销药品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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