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邮政金融业务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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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洞头县支行 洞头县邮政局 委托代理邮政金融业务协议 合同编号: 甲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洞头县支行(筹) 法定代表人:谢党恩 地址: 乙方:洞头县邮政局 法定代表人:丁亮 地址: 为充分发挥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各自优势,促进双方共同发展邮政金融业务,进一步控制和化解邮政金融业务风险,保证长期、稳定、协调发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洞头县支行(以下简称甲方)与浙江省洞头县邮政局(以下简称乙方)本着平等互利、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经营邮政金融业务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总则 甲、乙双方同意在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前提下,按照互惠互利、相互支持的原则,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邮政金融业务,实现资源共享与优势互补。 二、协议条款 (一)代理营业机构名称 乙方受甲方委托办理业务的代理营业机构的名称统一冠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所在地名称”+“营业所”;“所在地名称”应当根据乙方营业机构的名称确定。 (二)代理金融业务范围 乙方的代理营业机构在银行监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内,经甲方委托和批准,可以代理经办的金融业务范围规定如下: 1、办理人民币储蓄业务; 2、有条件的代理营业机构可以开办外币储蓄业务; 3、乙方所有网点可办理汇兑业务; 4、代理开放式基金、代发工资等金融中间类业务; 5、经银监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乙方经营甲方授权开办的业务种类和范围,不得随意变更或扩大。 (三)代理期限 代理期限与本合同期限,即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有效期限内。 (四)服务标准 乙方代理营业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统一的服务标准,包括营业时间、网点形象、服务流程、服务资费、客户赔偿标准、客户投诉查询处理等,确保与甲方保持一致的对外服务形象、服务流程和服务质量。其中“营业时间”原则上在不低于甲方规定的营业时间的标准基础上,按双方协双的营业时间对外开办业务。 乙方所有代理营业机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推出,必须按照甲方的服务标准执行。 甲方有权对乙方代理营业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检查、监督、评比,乙方应积极配合,对达不到服务标准的内容,乙方须按甲方要求进行整改。 (五)手续费标准与支付方式 乙方代理甲方业务所实现的银行业务收入全部列为甲方收入,甲方通过代理手续费等方式向乙方支付相关代理费用, 1、主要项目: (1)在邮政储蓄转存人民银行的“老存款”全部转出之前,甲方按照代理营业机构实际的“老存款”余额,支付转存款利息收入。 (2)乙方代理营业机构吸收的新增储蓄存款,逐级上划到甲方总行统一进行资金自主运用,甲方按照甲方自营余额同等分配收益水平且不低于2006年自主运用分配收益3.12%的水平向乙方支付。 (3)乙方代理营业机构的实际应付利息支出在上述两项利息收入中统一抵扣。 (4)甲方按照乙方代理营业机构实际发生的中间业务收入支付给乙方。 (5)鼓励乙方网点发挥营销作用,协助甲方拓展公司结算业务和资产业务,甲方支付相应的费用。 (6)以上费用,如遇政策调整,由双方友好协商后重新确定分配标准。 2、支付方式 甲、乙双方应建立和健全代理手续费等的复核确认制度,甲方分支机构按“属地原则”与乙方分支机构签订相关结算协议,按时结算。乙方分支机构根据双方确认的结算资料向同级甲方分支机构开具原始发票,甲方分支机构按时将手续费等支付同级乙方分支机构。具体结算方法如下: (1)储蓄利差收入的结算:乙方代理营业机构的利差收入全额分配到对应网点,按季结算。甲方分支机构于每季终了3个工作日内结付给同级乙方分支机构,并编制相关代理营业机构收入明细表,列明乙方各代理营业机构“老存款”利息收入、新储蓄存款资金运用收入(含资金运用利息收入、存放同业存款利息、清算利息等)。 (2)中间业务收入的结算:按实际发生或双方合同约定,每月结算。原则上甲乙双方于每月终了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相互结付。 (六)业务资金划拨方式、途径 乙方代理营业机构办理的各项银行业务资金,纳入甲方的统一会计核算。乙方代理营业机构除留存少量备付金外,其余资金全部上缴甲方及分支机构,由甲方及分支机构按邮政储蓄银行有关会计制度逐级上划总行。 乙方代理营业机构向甲方分支机构进行上缴、下拨款项,代理营业机构向甲方分支机构缴款时,上缴的现金必须达到甲方要求的整钞标准。甲方分支机构负责乙方代理营业机构的备付金调配工作,代理营业机构留存的备付金额度由甲方分支机构进行指导和管理。 甲方分支机构应满足代理营业机构正常经营所需的备付金额度,该额度应由甲、乙同级分支机构共同协商确定。若因甲方分支机构调配给代理营业机构的备付金不足,导致影响代理营业机构正常经营活动的,代理营业机构可向甲方分支机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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