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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务稽查详细课件
* 第六节 税企税务争议问题的六项处理技巧 1. 把握政策,判断是非 2.查找原因,分清责任 3.自查补报,避免处罚 4.关注定性,是否逾期 5.积极应对,陈述申辩 6.风险管理,持续改进 关于对南昌置业发展公司纳税评估意见.doc 税务检查签证回复意见书.doc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0号) 五、税务机关应加强纳税评估工作,重点对以现金支付货款、赊欠货款、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货款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进行纳税评估,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核查。凡发现纳税人购进的货物与其实际经营业务不符、长期未付款或委托他人付款金额较大且无正当理由、以及购销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未签订购销合同(零星购销业务除外)的,应转交稽查部门实施稽查。 * (三)销售价格偏低补征税问题 问题分析:我公司于2010年与国外签订二套大型设备,单价2000万美元。第一套设备于2011年以合同价成交,第二套设备因欧债危机发生,客户要求降价,最后以1800万美元成交。 但税务局认定出口价格明显偏低,核定第二套设备出口价偏低200万,要求补缴17%增值税和25%企业所得税。是否合理? 《增值税条例》第七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 《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 四、营业税相关的疑难点问题及判断处理 (一)混合销售征税问题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 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 营业税特殊情况 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增值税特殊情况 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doc * (二)境外应税劳务征免税处理问题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一家国内企业, 2012年6月与境外一家设计公司签订协议,委托该公司对项目进行设计,合同规定该设计活动全部由该境外公司在境外总部设计,最终向我公司提交设计成果,且该境外公司在我国无任何分支机构,现因涉及付汇纳税问题需咨询,我单位接受劳务,该行为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 《实施细则》第四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 财税[2009]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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