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三级安全教育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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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三级安全教育课件

工作着是美丽的! 愿我们每一个人都能拥有美丽的未来 美丽的人生美丽的…… ;;先看这两幅安全漫画; 一、开展职工安全培训的背景 上级有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02]第70号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 号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 2013年8月29日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 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 第十九条 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生产 经营单位应当建档备查。 5、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 (九)严格落实企业职工先培训后上岗制度。矿山、危险物品等高危企业要对新职工进行至少72学时的安全培训,建筑企业要对新职工进行至少32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20学时的再培训;非高危企业新职工上岗前要经过至少24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8学时的再培训。企业调整职工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要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 ;(十)完善和落实师傅带徒弟制度。高危企业新职工安全培训合格后,要在经验丰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至少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工人师傅一般应当具备中级工以上技能等级,3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成绩突出,善于“传、帮、带”,没有发生过“三违”行为等条件。要组织签订师徒协议,建立师傅带徒弟激励约束机制。 (十八)强化现场安全培训。高危企业要严格班前安全培训制度,有针对性地讲述岗位安全生产与应急救援知识、安全隐患和注意事项等,使班前安全培训成为安全生产第一道防线。要大力推广“手指口述”等安全确认法,帮助员工通过心想、眼看、手指、口述,确保按规程作业。要加强班组长培训,提高班组长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和现场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6、《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新进从业人员、离岗6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及时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在岗人员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活动。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备查。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生产经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各自承担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责。未明确职责的,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 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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