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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法律教育基础班-李文涛公司法讲义
公司法
李涛
第01讲 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目录
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二、公司基本制度:设立、股东出资、董高、合并分立、解散
三、有限公司:设立、三会、股权转让和回购、一人公司
四、股份公司:设立、三会、股份发行转让回购、上市公司
一、公司概念与特征
(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1.公司的概念
(1)公司是一种企业组织形态,是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组织。
(2)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
(3)公司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
A.内部关系: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关系,如执行业务、竞业禁止、权利能力的限制;
B.外部关系:
公司或股东与第三人的关系,如代表公司、股东责任、资本维持等等。
2.公司的特征
(1)股东以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2)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社团法人。
A.独立财产:公司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
B.独立名义:
公司必须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股份公司必须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有限公司不一定。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C.独立责任;
以公司名义从事的行为,公司独立承担责任。
第02讲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为阻止公司人格的滥用,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与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法律制度。
(1)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典型情形:
①股东转移公司财产;
②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
(3)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利益保护(F21)
(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否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03讲 公司的权利、行为能力,投资、担保能力
(二)公司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1.公司权利能力(F7)
(1)公司权利能力是公司作为法律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A.设立登记:营业执照签发日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换发营业执照;
B.注销登记:公司死亡之日
(2)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
A.性质上的限制:
专属于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婚姻权、继承权、隐私权等,公司不享有。
B.目的范围上的限制:
(3)目的范围上的限制
A.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对外有效。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该代表行为有效,相对人恶意除外。
合同法F5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该代表行为有效,相对人恶意除外。
B.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C.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2.公司行为能力
(1)公司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2)意思机关,决定法人意思的机关。
股份公司的意思机关是股东会,有限公司意思机关为全体股东。
(3)公司的对外行为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来实施。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3.公司投资能力
(1)合伙企业法规定,公司可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但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能投资合伙企业做普通合伙人。
(3)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4)公司章程对投资或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4.公司担保能力
(1)外保: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2)内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股东会担保决议的瑕疵不影响公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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