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经济合作利益补偿机制及其制度体系的构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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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经济合作利益补偿机制及其制度体系的构建

区域经济合作利益补偿机制及其制度体系的构建 李桢/刘名远 ? 2013-02-07 16:38:20   来源:《南京社会科学》2012年8期      【内容提要】本文基于我国区域经济利益补偿机制的现状特征及其经济影响,通过探讨区域经济利益补偿机制的经济功能与现实意义,深入分析区域经济利益补偿方式手段、补偿内容、补偿基金筹资渠道、补偿实施机构等内容,并以此构建区域经济合作利益补偿制度体系,为区域经济合作顺利进行提供利益制度基础。   【关 键 词】区域经济合作/利益补偿机制/产业转移/激励与约束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市场一体化的推进,区域经济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和发展趋势,区域经济合作稳步发展,产业空间聚集与移动加快进行。区域经济合作过程中的利益摩擦、矛盾、冲突也随之而来,利益分配、分享、补偿等成为急待解决的问题。区域经济合作是基于利益共享而进行的跨行政区经济活动,各方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它本身不能完全解决这些利益关系问题,所以必须有专门性的利益分享与补偿机制对区域经济合作过程中各方利益诉求加以平衡,对利益分配、分享和补偿关系加以协调,以确保区域经济合作顺利进行和区域整体利益的实现。但是,当前我国区域经济合作机制不健全、软约束性、缺乏制度化和法律化,更严重的是缺乏专门性的区域经济合作利益补偿机制,逐渐成为区域经济合作进一步发展的制度性瓶颈。   关于区域经济合作机制问题,国内已经有许多文献从不同视角给予阐述,但主流文献均忽略了对区域合作利益补偿机制问题的深入研究,此类文献相当缺乏。蒋瑛、郭玉华(2011)借鉴欧共体和长三角区域经济合作实践经验,指出我国区域经济合作应从目标机制、动力机制、市场机制、协调机制和利益共享机制等方面建设①。庄士成(2010)从利益平衡机制角度分析了长三角区域经济合作问题,提出通过利益表达、利益协调和利益补偿的制度安排来实现合作利益的平衡②。孙弘、李刚(2009)从区域协调发展、区域利益共享与区域利益补偿三方面研究了东北区域经济合作机制的问题③。总的来看,虽然这些文献进行了较有成效的研究,但是对于利益补偿及其制度体系构建没有进行深入分析。本文试图在以前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区域经济合作利益补偿机制体系的构建与创新进行深入研究,以期完善区域经济合作制度体系,为区域经济合作顺利进行提供利益制度基础和政策思路。   二、区域经济合作协调机制现状特征及其经济影响   利益补偿机制的缺乏是区域经济合作协调机制面临的最大制度性问题。区域经济合作利益补偿机制的缺乏造成区域经济发展极为不平衡,影响区域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利用,以致使区域规模经济效应得不到完全发挥和实现。   (一)区域经济合作利益补偿机制缺失   随着市场化和一体化进程的推进,区域经济的发展方式得到不断优化,协调机制也日趋完善,如长三角地区形成了上苏浙经济合作与发展首长座谈会、长三角城市经济协调会、长三角城市协作办主任联席会。但是,这些协调机制存在一些共性的地方:第一,它们都是政府主导下采取的一种自上而下的制度安排,缺乏市场的力量,这必然受到地方政府作为特殊利益主体的约束,而通常使这种协调机制未能获得预期效果,而更多地表现为形式化和空洞化;第二,这些协调机制主要是以党政联席会的形式存在,协调机制的参与主体或者协调的决策权主要还是政府,非政府主体如企业主体、行业协会主体、个人主体、专家主体没有在其中发挥相应的作用;第三,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并没有产生具有很强执行力和法律效力的组织管理机构。更严重的是,随着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用于协调和平衡区域经济合作利益关系的专项制度安排即区域经济利益补偿机制并不包含在区域经济合作协调机制体系里。也就是说,区域经济合作利益补偿机制是缺乏的,它处于一种“制度真空”状态。区域经济合作利益协调机制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阻碍区域经济合作的深化,造成区域经济发展的回波效应大于扩散效应,使区域经济发展极为不平衡和不协调,同时限制了区域规模经济效应的实现和发挥。   (二)区域经济空间聚集效应突显但无明显的规模经济效应   区域经济合作利益补偿机制的缺失最直接的经济影响就是造成区域经济发展的回波效应大于扩散效应。换句话说,虽然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产生了巨大的产业和要素空间聚集效应,但是由于区域内各行政区利益的不平衡和不协调,影响了区域资源的整体优化利用和配置效应,使得区域经济规模效应并没有完全实现和发挥。   一方面,在区域经济政策的推动和市场机制的双层作用下,我国区域经济稳步发展,并在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包括长三角城市群在内的23个区域性城市群,其成为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主要形式,并产生了巨大的空间聚集效应。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城市群以全国21.13%的面积,集中了全国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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