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水产品卫生评价规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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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水产品卫生评价规范

(三)反渗透处理装置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反渗透处理装置的定义,与水接触材料的卫生要求,卫生安全性与功能性试验,净化处理效率和出水水质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水源的家庭和集团反渗透饮水处理装置。其它各类生产纯水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参照本规范执行。 2、引用资料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 生活饮用水检验方法规范(2001) 瓶装饮用纯净水(GB 17323-1998) 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 17324-1998) 反渗透饮水处理装置(ANSI/NSF 58 1996)美国国家标准/全国卫生基金委员会国际标准 3、定义 反渗透处理装置: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原水,采用反渗透技术净水,旨在去除水中有害物质,获得作为饮水的纯水处理装置。 4、反渗透处理装置与水接触材料卫生要求 4.1 反渗透处理装置所用材料必须按照本规范要求进行检验和鉴定,符合要求的产品方可使用。 4.2 用于组装反渗透处理装置的材料和直接与饮水接触的成型部件及过滤材料,按照卫生部《水质处理器中与水接触的材料卫生安全证明文件的规定》提供卫生安全证明文件,否则必须进行浸泡试验。 4.3 反渗透处理装置所用材料浸泡试验步骤、浸泡水配制方法和检验结果的评价方法参照《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进行。 5、反渗透处理装置的卫生安全试验 反渗透处理装置卫生安全性试验采用整机浸泡试验方法。先用纯水注入反渗透处理装置中冲洗,然后用纯水于室温浸泡24小时,测定浸泡水。浸泡后水与原纯水比较,增加量不得超过表1至表4中所列限值。检验水样的采集步骤按《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进行。 感官性状要求 一般化学指标要求 毒理学指标要求 微生物指标要求 6、净化处理效率 反渗透处理装置的净化处理效率应符合以下要求 6.1 一般指标和无机物质在应用压力下的净化效率应符合表5要求。 6.2 挥发性有机物的净化效率应符合表6要求。 6.3 通过反渗透饮水处理装置的出水应符合表7要求。 6.4 除上表所列指标外, 其它项目均不得超过《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中所列的限值。 7、 大型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 大型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功能试验方法参照《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进行。 8、检验方法 按照《生活饮用水检验方法规范》(2001)执行。检验项目选择和样品处理参阅《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 9、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10、本规范自二ОО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其他: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和《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 卫生部关于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7〕248号) 2007.8.28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以下简称 《标准》)已经由卫生部、国家标准化委员会于2007年1 月26日发布,并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为做好《标 准》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督促各卫生检验检测机构 按照国家认证认可委《关于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 准〉及〈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检测项目资质认定 评审的通知》(国认实函[2007]133号)的要求,尽快办 理新标准的实验室能力评审事宜,以保证检验报告规 范、有效。 二、卫生部2001年6月7日发布的《关于印发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附件1《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和附件7《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自即日起废止。 三、《通知》中附件5《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和附件6《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在修订发布前,仍按现规范执行。附件5中部分监测指标限值与《标准》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标准》规定的限值执行。 四、在《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 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和《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 生安全性评价》(GB/T17218)修订发布之前,涉水产品 卫生许可有关要求仍按照《通知》中附件2《生活饮用水 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附件3《生 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和附件4《生活 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等规定执 行。2007年9月1日起(以检验机构受理产品日期为准), 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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