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物权法笔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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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物权法笔记

民法编 物权法专题 第一章 物权概述 【本章结构导图】 自物权(完全物权、所有权) 地上权 地役权 比较法上 典权 永佃权 用益权(居住权等) 物权 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我国法上 农地承包经营权 他物权 地役权 抵押权 意定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 质权 动产担保物权 财产权 留置权 法定担保物权 物 物权 客体 行为 债权 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 性质 请求权、相对权、对人权 债权:区别于物权 追及力、优先力、排他力 效力 平等性 不具有追及力排他力 物权法定 创设 债权契约自由 . 第一节 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享其利益权 3、物权是支配权、绝对权和对世权 三、物权的效力(一)物权的优先效力 1、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这一原则有例外,即:买卖不破租赁。 2、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四、物权的类型 (一)物权法定原则 所谓物权法定包括: 所谓类型法定是指物权的类型只能又《物权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当事人在其协议中不得明确规定其通过合同设定的权利为物权,也不得设定与法定的物权不相符合的物权。 3、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设定。 (二)物权的分类型 1、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3、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 4、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5、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6、民法的上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第节 物权变动 物权的变动,是物权的、变更和消灭的总称。 2、物权的变更。 3、物权的消灭。 二、物权的变动的原则 (一)公示原则 物权公示制度的建立极大地减少了产权变动中的纠纷,从而维护了交易的安全和秩序。所谓公信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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