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化产业法律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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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化产业法律法规

第四讲 中国文化产业法律法规 文化产业法规体系 (一)文化(产业)法规体系的结构 政策法规体系是一个以宪法为核心,以文化法为主要内容,横跨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和诉讼法等多部门多层次的规范体系。 (二)文化(产业)法规体系的立法程序 我国立法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法律议案的提出 审议 表决 公布法律 (三)文化(产业)法规体系的立法原则 (四)文化(产业)法规体系的立法意义 主要内容 第四章 出版类法律法规 第五章 演出市场管理类法律法规 第六章 广播影视类法律法规 第七章 文化娱乐与休闲服务类法律法规 第八章 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类法律法规 第九章 美术品市场管理及拍卖类法律法规 第十章 广告类法律法规 第十一章 知识产权保护类法律法规 第十二章 文物保护类法律法规 第四章 出版类法律法规 第一节 图书和电子出版物 现行政策法规 第一节 图书和电子出版物 现行政策法规 一、图书出版管理规定 [关键字词] 图书 出版 规定 [文件类别] 行政规章 [发布机关] 新闻出版总署(新闻出版署) [颁布日期] 2008年2月21日 [实施日期] 2008年5月1日 [效力状态] 有效 [国家地区] 中国大陆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图书出版单位的设立 第三章 图书的出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图书出版,加强对图书出版的监督管理,促进图书出版的发展和繁荣,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图书出版,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图书,是指书籍、地图、年画、图片、画册,以及含有文字、图画内容的年历、月历、日历,以及由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内容载体形式。 第三条??图书出版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图书出版单位的设立 第三章 图书的出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章??图书出版单位的设立 第八条 图书由依法设立的图书出版单位出版。设立图书出版单位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取得图书出版许可证。 本规定所称图书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设立,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图书出版法人实体。 第九条??设立图书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图书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办单位、主管单位; (三)有确定的图书出版业务范围; (四)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五)有适应图书出版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 (六)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七)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的固定工作场所;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图书出版单位,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图书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图书出版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设立图书出版单位申请表; (二)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拟任图书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文件; (四)编辑出版人员的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 (五)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验资证明; (六)图书出版单位的章程; (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八)设立图书出版单位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十二条?? 新闻出版总署应当自收到设立图书出版单位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直接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申请设立图书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文件之日起60日内办理如下注册登记手续: (一)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领取图书出版单位登记表,经主管单位审核签章后,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二)图书出版单位登记表一式五份,图书出版单位、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各存一份,另一份由省、自治区、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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