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种矿产违法行为的界定与查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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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矿产违法行为的界定与查处

五种矿产违法行为的界定与查处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干部培训讲义 (2008年7月阿勒泰) 第一种 矿业权转让管理与违法行为的界定与查处 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均做出有关规定。但是,由于探矿权、采矿权是无形资产,转让形式具有花样繁多、隐蔽性强、难以界定等特点,在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案件中遇到了难以界定等问题,为了理清思路,统一认识,就如何认定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以及法律责任,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矿业权及矿业权转让的基本概念 (一)矿业权:矿业权是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合称。矿业权是财产权的一种形式,是依据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分离而产生的他物权,具有不动产物权的某些法律特征,适用于不动产法律规定的调整原则。设立矿业权可以使矿产资源所有权与人们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开采的权利相分离。 (二)矿业权人:依法取得矿业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称为矿业权人。矿业权人依法对其矿业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 (三)探矿权:是指探矿权人依法享有的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勘查区块范围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作业并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的权利。探矿权反映的是探矿权人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的国家及行使所有权的行政机关之间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四)探矿权申请人:规定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但是,国家出资勘查的,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了解这一点的意义在于,进行勘查作业的不一定是探矿权人,在出现违法勘查行为时,要搞清违法主体。 (五)探矿权人:是指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从事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探矿权人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是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登记的法人。 (六)勘查许可证:是国家在准予勘查登记后,允许勘查者从事勘查活动的法律依据,也是勘查者取得探矿权的法律凭证。 (七)采矿权: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采矿权反映的是采矿权人与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的国家及行使所有权的行政机关之间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八)采矿权申请人:规定矿山开发出资人为采矿权申请人。 (九)采矿权人:是指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采矿权人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是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登记的法人。 (十)采矿许可证:是指采矿登记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在准予采矿登记后,允许采矿者从事采矿活动的法律依据。 (十一)矿业权的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在法定条件下,以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等形式,依法将其所有的矿业权让渡于他人的行为。 矿业权转让是矿业权主体的变更,是矿业权人权利和义务的整体转移。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转让人必须是合法的矿业权人; 2、受让人应具备法定条件; 3、必须经依法批准。 二、矿业权转让的管理 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矿业权转让进行管理,实行矿业权转让审批制度。 为了培育、规范矿业权市场管理,严格杜绝在矿业权交易中炒买炒卖、扰乱矿业权市场秩序、牟取暴利的行为,国家对矿业权转让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矿业权转让的审批管理; 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评估管理; 3、评估机构认定和评估结果确认管理; 4、对非法转让矿业权的处分。 (一)矿业权转让的审批机关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 国务院地质矿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二)探矿权转让的条件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 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2、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3、探矿权属无争议;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5、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采矿权转让的条件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2、采矿权属无争议;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4、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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