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表.doc

  1. 1、本文档共8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表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 查 内 容 依 据 标 准 结 论 一、相关证照是否齐全有效 1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人员密集场所产权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相关租赁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第4.5条 是□ 否□ 2 生产、储存场所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和验收合格。 《消防法》第十、十三条 是□否□ 3 建构筑物等安装有防雷、防静电设施,防雷检测在有效期内。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第3.1.1条 是□ 否□ 4 人员密集场所宜采用先进的消防技术、产品和方法,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和机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保障建筑具备经济合理的消防安全条件。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第4.3条 是□ 否□ 二、消防安全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1 人员密集场所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建规》(GB50016-2006)第5.1条;《高规》(GB 50045-95、2005年版)第3.0.1、5.1条 是□ 否□ 2 设置在多种用途建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楼板和2.0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满足各自不同工作或使用时间对安全疏散的要求。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第8.1.1条 是□ 否□ 3 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面,且宜在屋面设置辅助疏散设施。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第8.1.2条 是□ 否□ 三、消防安全通道是否畅通 1 厂内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的消防车道,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6.0.9条 是□ 否□ 2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12.0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0m×18.0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6.0.10条 是□ 否□ 3 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不得堵塞或占用。 《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是□ 否□ 4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不得堵塞或占用。门不得锁闭。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7.4.12条;《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是□ 否□ 5 1)学校、医院、超市、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门,或设有门禁系统的,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易于从内部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紧急出口”标识和使用提示。 2)防火门应有自闭功能。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第8.1.8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7.5.2条 是□ 否□ 6 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是□ 否□ 四、应急照明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1 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 3)观众厅,建筑面积超过400m2的展览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室; 4)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 5)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3.1条 是□ 否□ 2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的上部、顶棚上或出口的顶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3.3条 是□ 否□ 3 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3.4条 是□ 否□ 4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 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总建筑面积超过8000m2的展览建筑; 2)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地上商店; 3)总建筑面积超过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3.

文档评论(0)

pangzilva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