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生育权的案例分析及法律建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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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生育权的案例分析及法律建议

民法专题研究结课论文 侵害生育权的案例分析及法律建议 学 号:S310130012 专 业 名 称:民法专题研究 学 生 姓 名:XXX 任 课 教 师:XXX 教授 2010年12月 摘要 本文针对当前热议的“生育权”问题在法律实践中的相关案例做具体分析,进而试提出符合我国法律环境和现实需要的“生育权”保护的法律建议。本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交代了我国当前对“生育权”的基本界定,以生育权的含义、历史发展、性质为基点来认识我国当前法律中的“生育权”。第二部分对我国法律实践中的若干有关侵害“生育权”的具体案例分为三大种类进行了系统的分析,主要是第三人直接或间接的对自然人生育权的侵害以及夫妻双方对生育权的侵害,这是当前中国侵害生育权的现象中最为普遍的几种代表性问题。第三部分中就第二部分对当前我国侵害生育权的案例分析试提出与我国的基本国情相适应的法律建议,以期完善“生育权”的法律保护,让我国对“人权”的保护更加系统完善。 关键词:生育权;案例分析;法律建议 目 录 第1章 我国关于生育权的界定 1 1.1生育权的含义 1 1.2生育权的历史发展 2 1.3生育权的性质 3 第2章 侵害生育权的案例分析思考 3 2.1 第三人的行为直接导致自然人生育权不能有效行使 4 2.2 第三人的行为间接导致自然人生育权不能有效行使 4 2.3 夫妻双方侵害生育权 6 第3章 侵害生育权的法律建议 6 3.1 在民法中确定生育权 7 3.2 在婚姻法中加入生育权的保护规定 7 参考文献 8 第1章 我国关于生育权的界定 1.1生育权的含义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公民享有生育权。2001年12月29日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那么生育权的定义又是什么呢?我国法律对生育权未作明确的规定,但本人认为所谓生育权,应是指具有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依法享有的共同决定生育子女的权利。它应包含两个特征:第一,生育权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人身权不可分离。第二,生育权的共有性: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结婚是平等自愿的,生育权也应遵循这一原则,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后,生育权为夫妻双方共有,双方应共同行使这一权利,并非男方或女方单独占有,即使在涉及试管婴儿、人工受孕时,其生育一般也应由双方共同协商决定,任何一方单独处分都是对相对方生育权的侵害。 1.2生育权的历史发展 生育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妇女受孕、足月怀胎、生产的全过程。”也即生孩子。另一层含义则指既生又育,即包括生孩子和抚养教育孩子两个过程。 一般而言,生育权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大致经历了如下几个阶段: 1、自然生育阶段。人类早期的性活动和生育具有如下几个特点:1、人们过着毫无节制的性交活动。2、人们并不了解性与生育之间的关系。3、由于生殖与性在观念上的分离,人们不可能有意识地通过避孕来节制生育,当然技术上也不可能实现。因此,生育在人类早期更多的体现了人的自然属性,是基于人的本能的不加节制的性活动的结果。生育处于无规范无控制的状态,既非权利,也非义务。 2、生育义务阶段。在这一阶段,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比较低,个体必须依靠群体才能更好地生存,并且人口越多,抵抗自然灾害,猛兽或来自其他部落的侵袭的能力就越强,因此,人口越多越好。而当时的医疗条件差,婴儿的死亡率很高,因此人口增长缓慢,统治者经常采取各种措施来鼓励生育。在此阶段,生育是一种义务。在我国古代,如果一个妻子不能生育,她很可能被丈夫休弃。 3、生育权利阶段。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不再需要大量的人口,相反过多的人口在某些国家成了制约国家发展的包袱。比方说我国和印度,国家每年需要花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来控制人口。而且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继承和养老的迫切性已没那么明显,在某些国家,养儿防老的观念已不复存在,加上生殖技术的进步,人们在选择生还是不生、生多少、何时生拥有更大的自主权。在这种条件下,生育逐步由义务变成了权利。 1.3生育权的性质 生育权到底是什么性质的权利呢?理论界大致有如下几种主张: 1、生育权是属于民事权利中的人身权,更具体来说是一种人格权。所谓人身权是与民事主体的公民、法人等人身不可分离,并且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生育权具有其与特定的人身不可分、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以法定的人格利益为客体等特点,是人格权。它具有普遍性、平等性。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生育权是一项自由权。生育权的本质特点是生育自由,当然这种自由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由,不是绝对的、不受限制的自由。这种自由包括:决定并实施不生育的自由;决定并实施生育的自由。公民在合法的基础上,在不损害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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