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讲座提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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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讲座提纲

《侵权责任法》讲座提纲 主讲人:何修德 “波茨坦磨坊”的故事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1866年10月13日,刚刚打赢对奥地利的“七周战争”,把500万人口和64万平方公里土地划入了普鲁士版图的威廉一世,在大批臣属的前呼后拥之下临幸他在波茨坦的一座行宫。然而,行宫前的一座破旧磨坊却让他大为扫兴,他想拆除,但磨坊却并不属于王室;他想赎买,奈何磨坊主死活不卖。暴怒的国王强令拆除,但被磨坊主诉至法庭。本来平民告国王已经是破天荒头一遭,但审理案件的三位法官毅然一致裁定:被告人因擅用王权,侵犯原告人由宪法规定的财产权利,触犯了《帝国宪法》第79条第6款;责成被告人威廉一世,在原址立即重建一座同样大小的磨坊,并赔偿原告人150元。 波茨坦磨坊的故事被视为西方司法独立、民主法治的经典案例,但就判决本身而言,其实质也就八个字“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用今天的话来说,这是一个物权法上的问题:对国王侵犯磨坊主所有权的一种法律救济。只是,当时《德国民法典》还远未诞生,判决依据的是1849年法兰克福宪法对财产保护的规定罢了。 相较而言,英国人至今没有物权法体系,但英国的财产权实质上就包括了德国人所言的物权与债权。英国一位老首相威廉·皮特——1756-1763年英法“七年战争”中的战略家,在一次演讲中曾这样形容过财产权的重要性和神圣性: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风可以吹进这所房子,雨可以打进这所房子,房子甚至会在风雨中飘摇,但是英王不能踏进这所房子,他的千军万马不敢踏进这间门槛已经破损了的破房子。这段话后来被概括为“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一样,它是保护财产权的宏大话语。而实质上,对穷人“寒舍”的保护,在德国就是对物权保护的一种。保护物权本质上就是保护私有财产。 主要介绍三大部分内容: 1、新中国民法典编撰的历史进程 2、《侵权责任法》解读 3、学习《侵权责任法》的几点体会 第一部分 新中国民法典编撰的历史进程 中国民法的法典化的历程始于20世纪之初,已有上百年的历程主要有四个标志性的重大事件: 其一是清末《大清民律》草案(史称第一次民律草案)延续几千年的中国封建社会,没有独立的民事立法,历代封建王朝颁发的律令都采取以刑为主、民刑不分的形式。及至清末,内外交困的清王朝统治者从日本明治维新的成功得到启示,同时迫于国内民众变法图强的要求,引进西方的法制文化,始有独立的民事立法,于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的编撰。 其二是民国之初《中华民国民律》草案的编撰。进入民国时期,民事立法得以延续,北洋政府于1926年完成《中华民国民律》草案编撰。 其三是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时期《中华民国民法》的编撰。1928年,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后,加快了民事立法的步伐,于1929年至1931年之间先后颁布民法典的总则,债、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编以及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四部商事特别法,形成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比较完善的民商法体系。 其四是新中国民法典的编撰,正是以下要给大家着重介绍的。 一、新中国第一次民法典的起草(1954-1956) 1949年2月,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与确立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明确宣布:必须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法律的形式宣布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新中国成立之初,国民经济处于恢复时期,民事立法也相当受到重视,《共同纲领》确立了新中国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①没收官僚资本归国家所有;②将封建或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③废除约束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婚姻自由;④保护国家的公共财产和合作社的财产,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 从新中国成立到1954年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前,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法律政策主要有 1950.6.30中央人民政府颁布《土地改革法》 1950.4.30中央人民政府颁布《婚姻法》 1950.7.20政务院颁布《新区农村债务处理办法》 1950.10.3政务院财经委颁布《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 1950.7.28政务院批准公布《商标注册暂行条例》 1950.8.11政务院批准颁布《保障发明和专利权暂行条例》 1954.9.5政务院通过《公私合营企业暂行条例》 上述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尤其是土地改革运动和婚姻法的实施,较为彻底地摧毁了封建或半封建的民商事关系,确立了社会主义社会的民商事关系,初步建立起新中国的民商事法律制度。 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并于20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宪法的颁布,奠定了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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