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主要法律体系 第二讲 大陆法系一.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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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主要法律体系 第二讲 大陆法系一

第二讲 大陆法系 一、何谓大陆法系 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是西方社会中,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历史最长、分布最广、影响最大的法系。 它以欧洲大陆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各种有关法律成分(如日尔曼法,教会法等成分),以民法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其间经过11世纪至16世纪的罗马法复兴,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最后于19世纪发展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法律体系。 在大陆法系内部,由于渊源不同,法律风格、法律技术有异,又被分为法国支系(拉丁支系),德国两个支系(日尔曼支系)。 范围:欧洲大陆各国。 法国派的国家包括:法国、比利时、荷兰、意大利、西班牙等。 德国派的国家包括:德国、希腊、奥地利、瑞士、日本等。 随着欧洲各国的对外扩张,争夺和占领殖民地,推行本国法律制度,大陆法系的范围也扩展到美洲、非洲和亚洲许多国家和地区,主要包括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加拿大的魁北克、中南美洲的一些国家,阿尔及利亚、摩洛哥、埃及、利比亚、突尼斯、印度尼西亚、泰国、土耳其和旧中国等。 人们根据哪些方面把这些国家的法律归为法系?这一法系自形成以来,特别是在当代,索然发生了许多变化,仍维持着其固有形态,支撑它的是什么因素呢? 二、大陆法系的特点 (一)全面继承罗马法 继承的含义:不是照搬照抄,在实体和程序的规定上同古代罗马法有了很大不同。 罗马法的简单介绍 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以及皇帝的命令,元老院的告示,成文法和一些习惯法在内。也包括公元7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在罗马法的发展中,法学家起过十分重要的作用,他们推动了罗马法和罗马法学的发达。 法学家们著书立说,解释法律,形成了不同的学派,其间出现了最著名的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 五大法学家的法学著作和法律解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民法大全》的编纂 到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执政期间,罗马法发展到成熟阶段。查士丁尼皇帝(公元527~565年)为重建和振兴罗马帝国,成立了法典编纂委员会,进行法典编纂工作。   查士丁尼统治时期,编纂了拜占廷帝国的第一部法典,这部法典在公元12世纪开始被人称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这部法典主要包括《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和《法学阶梯》三部分,人们还把公元534年到查士丁尼逝世时的法律编纂后称为《新律》,作为法典的第四部分。 以上四部法律汇编,至公元12世纪统称为《国法大全》或《民法大全》。《国法大全》的问世,标志着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 罗马法的复兴 罗马法的复兴是从12世纪波伦亚大学研究和教授《国法大全》开始的。 大陆法系在13世纪开始形成。 它的形成与政权的肯定或者某一最高权力机关实行的中央集权毫无关系(在欧洲大陆这一时期政治上不统一) 大陆法系的形成是以文化的共同性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普通法的发展同王权的扩张与高度集中的皇家法院的存在相互联系。) 这一时期欧洲大陆上一系列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由于罗马法复兴运动具有了明显的共同特征或传统。 罗马法复兴过程: 1、各大学讲授罗马法,各国法学家均承认注释法学派的权威。 2、形成了统一的法观念。 3、形成了欧洲普通法。 4、西欧多数国家接受了以欧洲普通法为表现形式的罗马法。 大陆法系继承罗马法的表现 1、接受了罗马法学家推动法律发展的一整套技术方法,包括法律术语、概念、规范分类的范畴。如:公私法的划分,人法、物法、诉讼法的私法体系,物权与债权的分类等。 以公私法的划分为例 现在西方法理认为,凡是规定国家机构法的地位以及相互关系,以及规范国家与人民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为公法;凡是规定人民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为私法。 关于法律的分类:罗马法认为凡是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的法律为公法,涉及私人利益的法律为私法。乌尔比安认为,公法如宗教法、僧侣法、行政官法,而私法是调整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与继承方面的规范。 罗马法关于公法私法的区分以及对私法的分类,为大陆法系各国所接受。 公法与私法划分的意义在于法律的适用。 从利益保护的重心来看,公法以维护公共利益,私法则以保护个人或私人利益为依归。 从调整社会关系来看,公法调整的是国家与公民之间、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各种关系,主要体现在政治关系、行政关系和诉讼关系等,私法调整私人之间的民商事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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