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农业大学学生辅导员工作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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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农业大学学生辅导员工作条例

附件1: 南京农业大学学生辅导员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精神,加强学生辅导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学生辅导员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24号令)和《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苏教社政[2006]13号),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辅导员(以下简称“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学校从事德育工作、管理工作、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等学校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学校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岗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报考专业与所从事的一致或相关。南京农业大学学生辅导员考核细则,结合我校实际,现就考核制定如下办法学生辅导员每年进行一次学生工作部(处)、团委各学院组成考核小组进行考核。辅导员的考核,采取个人总结汇报和考核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学生评议、学院评议、学校考核小组评议三个方面学生评议占30%,学院评议占0%,校考核小组占0%,考核得分为三部分得分之和,满分100分。学生评议占%,学院评议占0%,考核得分为部分得分之和,满分100分。 1、每年结束前辅导员进行书面工作总结。、分别由学生代表、根据其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分评分结果报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工作部。 、校考核小组根据专职辅导员的日常表现和学院学生工作的开展情况对专职辅导员进行评分。 、校考核小组根据考核结果,确定专职辅导员考核等级兼职辅导员考核等级由学院确定,报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校考核小组指派专人,负责辅导员的学生评议工作,参加评议的学生由考核小组从辅导员所在学院抽取学院评议小组考核由学生工作考核小组考核小组认定的特色活动可适当加分能积极探索学生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发表研究论文每篇加分。 四、考核辅导员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五、奖惩 1、学校每年辅导员予以表彰一次性奖励00元。 、累计3次优秀辅导员,一次性奖励00元可按有关规定优先晋升职级职称、评优等。、对于考核不合格的,若为专职辅导员,应给予批评教育,第二年考核仍不合格者,学校解聘;若为兼职辅导员,考核不合格的当年予以解聘。 、对辅导员进行校级的奖励和处分,由考核小组提出,报学校审批。 、其他事项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 考核低于60分者; 因教育管理因素,造成所负责学生发生重大安全问题或违纪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者;或者所负责学院或年级学风严重溃散,在学校造成较坏影响者; 办事不公,造成教师或学生强烈不满; 拒不服从学校或学院工作安排,造成不良影响者; 考核排名连续2年居于末位。 2、考核年度内在校外学习(组织派出学习除外)、病假(公伤除外)、事假等离岗时间累计个月以上的辅导员,由学习单位或所在单位进行书面评议,原则上考核结果视为合格,离岗期间的津贴与补贴停发。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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