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城市规划审批管理导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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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城市规划审批管理导则

第一章 总则 1.1 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管理审批行为,指导规划管理审批办案,统一规划管理审批标准,依据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导则。 1.2 本导则是规划管理审批工作的指南,适用于规划管理审批内部工作行为和对其的指导、督查。特殊案例或审批事项,本导则的条款未能界定的,由局技术委员会审议或上报市政府确定相关管理规则。 1.3 本导则遵循动态更新的原则,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管理体制的变化和改革举措的实施适时调整。 1.4 规划管理审批工作除执行本导则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定。 第二章 通用规则 2.1 通用规则是各审批管理环节中需共同遵循的工作规则。 2.2 规划管理审批人员(指经办人、分局长(处长)、局长,以下若无特别指明,通称审批人)在审批相关的申请事项时,应遵循通用规则,同时也需遵循各审批环节的专项规则。 2.3 审批环节 2.3.1 建设工程项目规划管理审批实行“一书两证”制度,主要包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环节; 2.3.2 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审批各环节是一个独立的管理事项,在具体的审批工作中,根据建设项目性质的不同、特殊情况和规划审批制度的改革要求,相关环节可进行整合或归并。 2.3.3 “招、拍、挂”出让土地的,在审批、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同时办理内容完整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与用地红线图同时发出。土地受让方凭《土地出让合同》直接到我局发件窗口换领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3.4 复杂地区和情况特殊的项目,可先进行可行性研究方案。已做了可行性研究方案并经评审认为符合规划要求的,可以据此直接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或《 审批职责 2.4.1 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实行分类分级审批,审批人依照岗位职责,依据有关的法规、条例、细则、规范的规定和各层次规划进行审批,并对审批行为负责(具体责任按照《公务员法》等有关法规执行)。 2.4.2 建设项目按其规模、重要性和所处位置分为一类项目(局审项目)、二类项目(处审项目)和三类项目(简易办结项目)。项目的分类由收件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南京市规划局规划管理审批(一书两证)办事指南》的规定,在受理报建时在规划审批办公自动化系统内确定,审批人员按照系统设定的类别办理、审批。 2.4.2.1 一类项目由项目的分管局长或局总工(以下通简称分管局长)签发,审批基本流程为:事先指导〔由分管局长和分局长(处长)进行〕----经办人初审----分局长(处长)复核----分管局长审定、签发。 2.4.2.2 二类项目由分管的分局长(处长)〔以下通简称分局长(处长)〕签发,审批基本流程为:事先指导〔由分局长(处长)进行〕----经办人初审----分局长(处长)审定、签发。 2.4.2.3 三类项目由经办人签发,审批基本流程为:经办人审查、签发----向分局长(处长)汇报。 2.4.2.4 上报南京市规划局技术委员会审议的项目,按照《南京市规划局技术委员会会议规则》规定的要求准备材料,经分管局长签字同意后提交局总工办安排上会。 2.4.3 分局(业务处)经办人负责对申报的建设工程进行初审。 2.4.3.1 经办人负责以下具体审批工作: 对报审项目的图件进行实质审查; 编制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要点初稿; 提出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初稿; 对申请选址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项目及其规划设计进行初审。 2.4.3.2 经办人对报审的图件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为以下方面: (1)建设项目批文。包括批文的合法性、有效期、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单位、有效期限等。 (2)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属。包括土地使用权属文件的种类(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市、县国土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证明)、土地使用权所有者与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一致性、土地使用权证的有效期(未经年检的土地使用权证为无效的证件)和证件上备注的相关内容。 (3)报建的规划设计图。图纸是否齐全,图纸的设计内容、设计深度、及设计单位图签、出图章等。 (4)建设项目内容、要求、规模。 2.4.3.3 经办人负责了解、研究建设单位的报建材料以及建设项目的性质、建设单位的建设要求、建设场地的现状和周边情况、基地的规划要求,审查规划设计图上建设工程的相关尺寸和项目的技术经济指标等实质性内容。 2.4.3.4 经办人负责提出审批、审查的初步意见,绘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 2.4.3.5 经办人负责记录办理过程中与本案有关的重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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