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程学院教职工定编和编制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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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程学院教职工定编和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PAGE PAGE 17 南京工程学院教职工定编和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理顺人事管理体制,提高办学质量、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保证学院教学、科研、管理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普通高等学校编制管理规程》,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59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省编委、省教委、省财政厅《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苏编[1999]65号),省编委、省教委《关于做好高等学校机构编制核定工作的通知》(苏编办[2000]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编制分类 学院事业编制包括基本教育规模编制(教师编制、教学辅助人员编制、职员编制)和专职科研编制,由学院直接管理,统一使用。人员编制根据岗位职责、承担任务以及管理体制的不同分为以下五类: 1、教师编制:指为完成学校教育任务而配备的从事教学(含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编制。 2、教学辅助人员编制:指为学院教育教学服务而配备的实验技术、图书情报资料、学生实习指导和电化教育技术等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以及在教育教学辅助机构中从事技术后勤服务的人员编制。 3、党政管理人员编制:指专职从事党务、行政、群团等管理工作人员编制,以及在党政管理部门中从事后勤服务的人员编制。 4、专职科研人员编制:专职科研人员编制是指批准成立的科研机构中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保障服务的人员编制,以及承担国家、省(部)重要科研任务及为地方经济建设和发展服务专门从事科学研究的人员编制。 5、附属单位人员编制 (1)校办产业、经济独立核算单位和后勤集团的人员编制。 (2)门诊部和为离退休人员服务的人员编制。 二、编制核定标准 编制核定主要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按实际标准学生数和学校事业编制中各类人员的比例测算。2004年学院各类人员编制按以下标准核定: 1、学院基本教育规模编制:按教职工与标准生比1:9核定。 2、教师编制:按教师与标准生比1:18核定。其中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编制按标准生数的1/260核定。 3、教学辅助人员编制:按基本教育规模编制的15%核定,其中图书情报资料人员、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网络管理中心人员编制占5.5%。 4、党政管理人员编制:按基本教育规模编制的15%核定,其中校部党政机关管理人员编制按基本教育规模编制的10%核定。 5、专职科研人员编制:根据学院实际情况,采取动态管理模式,逐年核定。 6、门诊部人员编制:按苏编办(2000)8号文规定,按学院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人数的1/300与在校普通生数的1/500之和核定。按2004年9月我院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人数和在校本专科生人数,门诊部人员编制核定为39人。 7、为离退休人员服务的人员编制:按苏编办(2000)8号文规定,根据学院实际情况核定(离退休人数在500~1000之间的,其服务人员编制按4~5人核定),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其编制按7人核定。 8、仿真部和教育培训部人员编制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核定为21人和14人。 9、根据成人教育的特点及运行机制的不同,继续教育学院人员编制核定为14人。 10、校办产业、经济独立核算单位和后勤集团的人员编制:按上级企业体制改革和后勤社会化的文件精神,实行分类管理。校办产业、经济独立核算单位和后勤集团中属学院事业编制人员(包括学院委派、聘任的党政管理人员)实行事业编制企业化管理,学院鼓励校本部的教职员工竞聘校办产业、经济独立核算单位和后勤集团的相关岗位,实行事业编制企业化管理,并按学院有关规定有序流动。 三、编制管理 1、学院人事处为人员编制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各类人员的编制标准测算学院的编制总数和各类人员的编制比例,负责对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2、学院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各类人员的具体核编办法,将编制数分解至各部门、各单位。教师、实验教学与技术人员编制由教务处负责;专职科研人员编制由科研产业处负责;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学人员(含各系部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分团委书记和专职辅导员)编制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党政管理人员、工勤服务人员编制和图书馆、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网络管理中心)、门诊部、离退休工作处等部门的人员编制由人事处负责;后勤集团人员编制由后勤管理处负责。 3、编制管理由学院、各部门各单位两级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在学院下达的编制数内负责对所属部门(单位)人员编制的核定与管理。 4、各系(部)在下达的编制数内可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编制,用于聘请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产业部门具有相应资格的专家,兼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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