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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监督执法
卫生行政监督执法总 论 第一部分 卫生监督执法概论 ①取得法定资格的情况,如许可证、健康证、执业证书等。 ②自身管理的情况,如卫生制度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③环境及卫生情况。 ④卫生设施的配置、使用及维护情况。 ⑤原料的质量及贮存情况。 ⑥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情况。 ⑦产品的卫生质量及包装情况。 ⑧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⑨纠正或查处违法行为。 ⑩其他。 第二部分 卫生执法措施 一、卫生行政许可 二、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三、卫生行政控制 四、卫生行政处罚 五、卫生行政强制执行 六、卫生法制宣传教育 七、卫生监督执法统计报告 3、卫生行政许可的范围 (1)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许可 (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3)饮用水卫生许可 (4)放射卫生许可 (5)医疗机构许可 (6)职业卫生许可 (7)化妆品卫生许可 (8)消毒用品、一次性卫生用品的许可 (9)执业医师许可 (10)其它法定许可 (二)卫生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责令改正或停止生产经营(取缔) 4、没收违法所得或产品 5、销毁 6、吊销许可证 三、预防性卫生监督执法程序 1、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卫生审查; 2、设计阶段的卫生审查; 3、施工阶段的卫生审查; 4、竣工验收的卫生审查。 四、经常性卫生监督执法程序 1、表明身份; 2、实施监督检查; 3、告知监督检查结论。 七、行政控制程序 1、调查取证; 2、审批; 3、决定; 4、送达; 5、处理。 (三)卫生监督执法检查权力的正确运用 卫生监督执法检查,是法律赋予卫生行政执法主体的一项权力,在使用或运用这一权力时,不可偏离卫生立法的宗旨或执法意图,既不可滥用权力,影响或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可消极作为或不作为。影响到正常社会公共卫生秩序的建立和维持。在具体运用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依法主动监督检查:对经营单位的经营资质、 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等法定条件成立事项的监督检查,应依法主动进行。 2、实施一般性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应遵守监督检查与相对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协调,不影响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原则。如一般卫生状况、从业人员培训情况等。 3、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在实施重点监督检查或事故调查处理时,可以依法采取影响相对人生产经营活动的手段,但不得因此造成更大损失和社会公共卫生秩序的混乱。 4、注意证据的收集和制作文书:实施监督检查时,应注意证据的收集和笔录的制作,尤其在实施可能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及时制作文书或收集证据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和程序。 三、卫生行政控制 (一)卫生行政控制:是指因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危及到社会卫生秩序或其它法定事由,卫生行政执法主体迫使其履行某种义务或限制其从事某种活动的行为,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并有以下特点: 1、实施卫生行政控制,以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危及或可能危及到社会卫生秩序及人民群众的健康为客观前题。 2、实施卫生行政控制,是卫生行政执法主体直接运用国家强制手段实现国家意志,强制相对人遵守或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利益或秩序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实施卫生行政控制的主要原则: 1、符合法定条件的原则:一是执法主体只有在相对人的行为危及或可能危及社会卫生秩序或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二是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采取行政控制措施时,才能行使行政控制权。 2、符合法定措施的原则:我国的卫生法律、法规对行政控制的手段都有明确的规定,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依法行使。 3、符合法定程序的原则:实施行政控制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自行其事。 四、卫生行政处罚 (一)卫生行政处罚定义:是指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对构成卫生违法的相对人依法实施的行政制裁行为。有以下几层意思: 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 2、处罚的事实条件:是相对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的行为。 3、被处罚的主体:必须是已经构成卫生行政违法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三)实施处罚应坚持的原则 1、公正、公开的原则 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3、违法行为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四)行政处罚应当注意的事项 1、实施处罚主体资格及其职权是法定的。即不得越权或滥用权力(如:超过管辖范围、超过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2、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现行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为依据。不得随意增加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3、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法定的。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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