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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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法制指导思想 ◎进一步引礼人律 曹魏政权:“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一、法制指导思想 两晋时期:“礼有等差” ,引礼入律。 一、法制指导思想 南北朝时期:北朝确立了以德礼为主的法制指导思想。 二、主要立法活动 (一)三国时期的立法 魏: 《新律》18篇 (《魏律》《曹魏律》),其篇名分别是:刑名、盗律等。 (一)三国时期的立法 蜀: 《蜀科》 (一)三国时期的立法 吴: 沿用汉律 (二)两晋时期的立法 晋武帝泰始四年下诏颁行《晋律》,又称《泰始律》。20篇620条,其篇名是:刑名、法例、盗律、贼律等。 “张杜律”——著名律学家张斐和杜预分别为律作注。 (三)南北朝时期的立法 1.南朝的立法 宋孝武帝:“改定制令”。 齐武帝:《永明律》 梁武帝:《梁律》 陈武帝:《陈律》 (三)南北朝时期的立法 2.北朝的立法 程树德:“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 2.北朝的立法 北魏:《北魏律》即《后魏律》 东魏:《麟趾格》 西魏:《大统式》 北齐:《北齐律》即《齐律》 北周:《大律》 《北齐律》 共有12篇949条,其篇目为:名例、禁卫等。 承前启后。 程树德:“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而北朝尤以齐律为最。” 三、法律形式的发展 以律为主,辅之以令、科、比、格、式等。 第二节? 法律内容的发展变化 一、魏晋北朝的律学成就 (一)法典编纂技术的成熟完善 曹魏《新律》 第一是删繁就简,并增加了一些必要的新篇目。 第二,调整法典体例结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法典首篇。 第三,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三国时期地图 一、魏晋北朝的律学成就 《晋律》 第一,在《刑名》篇后增加了《法例》篇,共同构成法典的总则部分 第二,对分则部分也进行了重新编排 第三,是精简了律令辞章。 第四,张斐、杜预的晋律注附于律文之后,形成法律注释附律的新体例 两晋地图 一、魏晋北朝的律学成就 《北齐律》 第一,将篇章结构压缩为12篇,体例内容更为精练。 第二,将《刑名》、《法例》两篇合为《名例》一篇,为后世历代立法所继承。 南北朝时期 (二)法律注释成就突出 张斐、杜预对晋律的注释成就最为突出,对中国古代注释法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杜预: 首先解释了立法应遵循的原则。 其次对《晋律》进行了全面解释 立法应遵循的原则 “法者,盖绳墨之断例,非穷理尽性之书也。故文约而例直,听省而禁简。例直易见,禁简难犯。易见则人知所避,难犯则几于刑厝。” (二)法律注释成就突出 张斐 首先详细阐明了具有总则性质的“刑名”篇的作用:“‘刑名’所以经略罪法之轻重,正加减之等差,明发众篇之多义,补其章条之不足,较举上下纲领。” (二)法律注释成就突出 张斐 其次,通过注释揭示了《晋律》各篇的含义,弥补了条目的疏漏。 第三,对一些法律概念作出解释,使之明确化、严密化:“知而犯之谓之故”,“意以为然谓之失”,“违忠欺上谓之谩”,“背信藏巧谓之诈”,“二人对议谓之谋”,“取非其物谓之盗”。 二、刑罚制度的重大变化 (一)刑罚体系的改革 南北朝时期,把流刑作为死刑的一种宽贷措施。 (二)宫刑与斩右趾刑的废除 (三)族刑连坐范围的缩小 三、官僚特权的法律化 (一)“八议”入律 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八议入律,始于魏也。” 三、官僚特权的法律化 (二)“官当”制度 最初始于西晋。 成为正式制度,始于北朝的《北魏律》与南朝的《陈律》。 三、官僚特权的法律化 (三)九品官人法 又称九品中正制,始创于曹魏时期。 三、官僚特权的法律化 (四)品官占田制 法律上的特权、政治上的特权、经济上的特权。 四、罪刑标准的进一步儒家化 (一)“准五服以制罪”的确立 “服制”——中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规定亲属之间亲疏远近的一种制度。它把亲属分为五等,故称五服: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四、罪刑标准的进一步儒家化 (二)“存留养亲”原则的实施 (三)“重罪十条”的产生 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第三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的新变化 (一)大理寺与律博士的出现 (二)中央司法行政机关的形成 (三)地方司法机关的变化: 州、郡、县三级制 二、诉讼审判制度的新特点 (一)曹魏《新律》首次创制“告劾”、“系讯”、“断狱”等程序法性质的独立篇目;其次,魏律仍严禁诬告,继续实行诬告反坐。 (二)直诉制度:登闻鼓 (三)在审理案件时,允许用刑讯逼取口供。 思考题: 1.《魏律》、《晋律》、《北齐律》的立法成就。 2.“张杜律”的特点及对后世的影响。 3.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法适用制度的发展变化。 4.试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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