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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理制图规范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制图要求
绘图要求
一般规定
以版面整洁、布局合理、美观为原则。
按规定图式、图例绘制。
本附录所称图纸分为现状图、规划图、工程设计图三部分,其它类型图纸可参照执行。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现状图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现状图指能够反映项目区现状地形、地物和土地利用状况的图纸。
测绘比例尺应以能够准确反映现状并满足工程设计精度要求为原则,我市区县级土地开发整理测绘比例尺不小于1:2000。
现状图测绘要素
现状图测绘应按《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并注意下列事项:
—— 测绘项目区内各种地类面积及位置,并分权属、分坡度、分类统计。统计时应以5度为一个级别进行统计,当一个现状图斑内坡度变化超过5度,应分开统计,并在图中标明图斑号。
—— 调查测绘项目区内沟渠走向、宽度、水深、堤顶高程,道路宽度、路面材料。
—— 测绘项目区内水工建筑物及其它建筑物的位置。
—— 调查测绘地类界和土地所有权属界线。
—— 测绘项目区外必要的水系、道路等内容,以反映与区内的相互联系。
—— 对项目区内的塘、坝、库等水源工程需要进行详细的测绘。
—— 拟建塘、坝、库等工程选址处要加密测点或测量大比例尺地形图。
—— 测绘涉及拆迁的居民点、建筑物的位置、面积、权属。
—— 调查标注项目区的电力线路及附近变电站。
现状图绘图要求
现状图绘制应满足下列要求:
—— 图例绘制清晰,色调协调,地类界线明显,图例及色标按有关规定执行。
—— 较为重要的道路、灌排沟渠等线性地物应按比例尺绘制。道路、灌排沟渠等级及结构形式宜进行标注。
—— 项目区内的建筑物(如水工建筑物)应标注于图纸上。
—— 项目区内权属界线应标注清楚,按具体的土地所有权属主体。
—— 排水涉及到沟道、湖泊、外河等,需要标注堤顶高程、水位等。区外道路应有与区内连接段。
—— 河流、坑塘、湖泊等水系应标示清晰。水源涉及到塘、坝、水库等,需要标注该蓄水工程的特征水位,如堤顶高程、溢洪水位、灌溉渠首水位等。
—— 涉及居民点拆迁工程的应对需要拆迁的建筑物进行标注。不涉及拆迁的建筑物只绘制其范围界线即可。
—— 项目区电力线路要区分高低压线路并注明电压等级,根据调查注明项目区附近的可利用变电站。
—— 必须标注土地利用变更日期和绘制土地利用结构表(按新三级地类统计并具体到土地所有权属主体)。
—— 图幅整饰包括图名、图例、坐标系统、指北针、编制单位、比例尺、制图日期等内容。
—— 现状图应按5度坡度级,标明各图斑坡度。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图编制要求
规划图指反映规划后项目区土地利用布局和工程布局的图纸。
图样比例尺用不小1:2000。
规划图绘制要素
E.1.3.3.1 规划图要反映原始地形、地物。
E.1.3.3.2 规划图要绘制反映规划后土地利用的地类符号或以色标标识土地分类。必须绘制能够反映整理前后土地利用变化的面积统计表。
E.1.3.3.3 要清晰标识出原有工程(规划后仍继续使用的)设施。
E.1.3.3.4 规划图上应绘制工程特性表。
E.1.3.3.6 清晰标识道路、渠道(流向)、排水沟(流向)、防护林、机井、农桥、闸、涵、电力线路、跌水及其它有关建(构)筑物的位置。线型工程标注位置,其中心图上位置和构筑物中心点位置与实际位置误差不大于10米,
E.1.3.3.7 标示项目区外附近的重要地物,如道路、干渠、河流、排水承泄区等,反映与区内相应工程的联系。
E.1.3.3.8 规划图要清晰标明土地平整区和非土地平整区,并在土地平整区标明工程量,工程量与文本数据保持一致。
E.1.3.3.9 图幅整饰要齐全,布局要协调美观。
规划图绘制要求
E.1.3.4.1 规划图必须以现状图为底图绘制。
E.1.3.4.2 地类符号和色标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规定绘制,整理后的各地类面积按片统计。表名统一规定为“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对比表”。
E.1.3.4.3 按工程类别不同,用不同的方法标示。如建筑物(水工建筑物等)以汉字或字母注明其名称及编号。
E.1.3.4.5 清晰标识道路、渠道(流向)、排水沟(流向)、防护林、机井、农桥、闸、涵、电力线路、跌水及其它有关建(构)筑物的位置,并按E.1.3.4.6规定的编号规则进行编号。
E.1.3.4.6 编号规则
规划图上的工程编号遵循如下规定:
—— 以工程名称汉语拼音字母标示为主。
—— 道路编号为:TJD1、2…,SCL1、2…,按自上至下,自左至右顺序。具体字母可根据实际调整,但应在图例中标明。
—— 渠道编号:按水渠级别分类编号
—— 排水沟编号规则与渠道相同。
—— 建筑物编号原则上以顺序标号为主,但应以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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